重磅!高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36条意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可申请析产解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一般规定
(1) 现金、银行存款;
(2) 股票、债券等可流通证券;
(3) 收入;
(4)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5) 车辆、机器设备、生产原料等动产;
(6) 债权;
(7) 股权;
二、银行存款
三、不动产
四、股票、股权
五、债权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其他财产
八、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九、救济程序
36. 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