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2-25
    百问通
    案例一:(2020)渝行申389号 基本案情: 张三系甲公司的股东,亦系该公司经理。2016年12月12日18时左右,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打架行为。 经重庆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左侧第9肋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软组织挫裂伤。 张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渝北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经法院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渝北人社局于2019年5月13日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受伤性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双方斗殴并受伤...
  • 2022-02-25
    百问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行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恒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金达路201号新川塑钢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李泽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蓉,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唐朝文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市高坪...
  • 2022-02-25
    百问通
    案情回顾 兰某上班期间,从其工作的木板厂车间出来,准备去厕所时,被厂区院落内正在倒车的货车轧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经过申请,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兰某为工伤。木板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兰某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其所受伤害是第三人倒车不慎造成,自称的“上厕所”也不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兰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兰某为工伤,判决驳回木板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兰某去厕所途经范围是否应视为工作场所,二是他所遭受的伤害能否归咎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 2022-02-24
    百问通
    田伯光系惠州某贸易公司业务经理,2016年8月25日,公司派田伯光出差洽谈业务。   2016年9月9日,田伯光在出差地与客户洽谈业务,并与客户到麻将馆打麻将,中午一起吃饭,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吃完饭后,田伯光又去打麻将。18时许田伯光返回宾馆,回房间后喝了一包药。20时38分许,田伯光与妻子通电话。   20时49分许,田伯光给夜明珠洗脚城老板打电话,称其疲劳,需要人到宾馆为其按摩。   洗脚城老板安排员工孙小妹前往宾馆为田伯光按摩。孙小妹到达田伯光的房间,看到田伯光洗完澡身着短裤从浴室出来。两人进行了简单交谈后,孙小妹上厕所。   十多分钟后,孙小妹从厕所出来见田伯光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两三声田伯光,而田伯光没有回答。孙小妹过去给田伯光按摩,按了田伯光手臂和腿部几下并试图与其交流,但田伯光一直没有反应。   21时14分许,孙小妹给洗脚城老板打电话汇报情况,并通知了宾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到田伯光房间查看后发现情况异常,叫来医生。医生检查后用担架将田伯光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书》显...
  • 2022-02-18
    百问通
    案件详情 欧阳封系西域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7日,欧阳封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阳封住宿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欧阳封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阳封《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 “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
  • 2022-02-15
    百问通
    案号:(2020)苏13行终81号 基本事实 杨某系甲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居住在甲公司为其提供的公寓内,户籍地为邳州市。   杨某于2019年1月30日12时48分左右下班,12时58分左右步行至公寓收拾物品,14时05分左右与工友一起在公寓门口乘坐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回户籍地。   同日14时40分许,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730KM+600M处时,被小型轿车追尾,并与货车相撞,致使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7月26日,杨某之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涉案的《工伤认定书》。   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杨某系甲公司职工,户籍地为邳州市,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
  • 2022-01-20
    百问通
    职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依据此条款认定工伤,需满足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且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三个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间的关联,成为工伤认定考量的核心问题。 案例一、工作期间被精神分裂发病期同事砍伤致死 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职工在工作间被砍伤致死 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 张某原是某公司茶水间服务员。2017年12月23日,张某在工作期间,被同事郑某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张某父亲向当地区人社局提出了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提交了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在此期间,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张某不构成工伤的意见,并提供了证人证言。 区人社局查明,郑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人社局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
  • 2022-01-20
    百问通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解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