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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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简 介   2018年8月,曹某入职某广电公司,双方签订了“数字电视及宽带安装维护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负责有线电视维护、续费、新装工作,公司每月按2500元支付基本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绩效考核奖金、交通补助、人员保险补贴;公司按照有线电视用户缴费率、维修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费用在下个月15日进行结算。   2020年9月,曹某在工作中摔倒骨折。他与广电公司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公司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提交了3份证据:一是广电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内容为“曹某系广电公司网络维护人员……疫情防控时期,仍需坚守岗位”;二是工资个人所得税税票和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广电公司为自己支付工资;三是广电公司的收费票据和网络安装申请表,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   广电公司辩称曹某与其为承包承揽关系,并提交了2份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二是曹某开具的安装维修费发票和电子回单,以证明其支付给曹某的是维修费。 处 理 结 果 &n...
  •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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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因为当地疫情不能回来上班,不管多久都正常拿工资吗? 答:是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出差,因为疫情而滞留,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因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不能按停工停产处理。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 [人社部函〔2020〕62号]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因工滞留湖北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直辖市某软件公司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因客户需求,软件公司派李某赴湖北进行系统维护,后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软件公司因原料供应中断等原因停工停产。该公司认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根据停工停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费。李某认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滞留湖北,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软件公司按正常劳动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软件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0年3...
  •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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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胡一刀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谢逊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胡一刀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一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情: 胡一刀系某甘肃煤业集团职工,2014年8月19日19时许,胡一刀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逊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凤等人劝开。 胡一刀持矿用工具扁铲与谢逊撕扯,并在谢逊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谢逊持矿用工具斧抓朝胡一刀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经司法物...
  •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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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刘彩丽诉英德市政府等行政复议案【(2021)最高法行再1号】 ♢ 裁判要旨: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英德市人社局认定梁锦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建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科,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汝东,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文,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梁伯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
  •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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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俗称“包工头”),该组织或者自然人(“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4栋2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李茂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金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瑞公司)因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终6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瑞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结...
  •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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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通过侵权责任四要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三要素共同来认定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产生竞合。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应确定双重赔偿模式,在获得民事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丧葬费除外。   案号  一审:(2017)湘1021行初207号;       二审:(2018)湘10行终44号   【案情】   原告:左成红、左策仁、刘光秀。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成红与张文平系夫妻关系,张文平与左策仁系母子关系,刘光秀与张文平系母女关系。刘光秀现为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养老保险待遇。2016年7月27日,张文平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S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文平构成工伤。2017年8月23日,郴州市工保中心核定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90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张文平的丧葬补助金经核算为103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140元,共计58...
  •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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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转账未注明款项用途,能否作为证明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的证据?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信息不能证明其已经向占某某支付报酬,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高某某从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其公司在玉树州的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与占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员,暂定技工每天300元,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带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计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员必须干完全部后才能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人工工资。   案涉工程2019年6月开工,同年11月施工完成。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某某玉树工地工资5万元,欠款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案件诉至法院后,占某某称高某某至起诉前都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一审...
  •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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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实 2004年8月1日,孙某入职XX学校,从事会计岗位。 2016年8月1日,双方续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终止。XX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7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孙某休产假。产假届满后,孙某请事假一星期,2017年10月16日,孙某上班,双方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 2017年12月1日,XX学校召开专题会议,载明:“……根据孙某旷工的违纪事实,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做出《最终书面警告》的决定。具体违纪事实如下: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擅自脱岗,经统计仅2017年11月,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其行为在公司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经与会人员讨论决定对孙某进行最终书面警告,并告知其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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