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川11行终130号 裁判要点: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直接为了单位利益,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主动加班,只要是在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基本事实 刘二系土鸡合作社员工。2018年1月4日,刘二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受伤害经过简述为“2017年1月16日下午3点左右,因土鸡合作社急需饲料,为此特叫上刘二一起配制饲料。因机器被饲料堵塞,工作人员杜某便将机器拉下电开关,刘二用手去掏机器中的饲料。正在掏机器的过程中,杜某突然将机器启动,导致刘二受伤……”。 经调查,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7年1月16日凌晨1点,刘二与杜某等人在沐川县逮鸡。5点左右,刘二等人逮鸡完成后回到清溪镇料场睡觉休息。下午2点,料场工人王某喊刘二送她去料场工作,刘二帮忙送王某到达料场后,由于机械故障,刘二帮忙修理机器,在修理过程中,搅拌机不慎绞伤右手。因为当天早上逮鸡完成后,中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