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11
    百问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以浙江省为例: 结合2022年2月11日公布的《2021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2021年浙江省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浙江一般地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193元;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28元。 现就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一)计算期限: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其它:器官功...
  • 2022-07-11
    百问通
    通常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为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因工受伤亦能享受工伤待遇,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4种特殊情形作出规定,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因工受伤劳动者的用工主体责任。此时,认定工伤及享受工伤待遇就无须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了。对此,以下案例评析给出了相应的法理依据。 【案例1】 违法转、分包工程,转、分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1年6月11日,业兴建设公司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地下室土建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杨大军,由杨大军组织张洪奎等多名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同年11月26日13时许,张洪奎驾驶无牌三轮车在施工现场倒砂过程中,该车侧翻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洪奎的妻子胡丽荣以业兴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裁决确认张洪奎与业兴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被驳回后,胡丽荣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因未获支持,胡丽荣又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
  • 2022-07-11
    百问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那么,在突发疾病职工被抢救过程中,家属决定“放弃治疗”,能否成为影响视同工伤的因素? ▶▶基本案情 王某原是某公司职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28日中午,王某在从公司厂区走往其工作车间途中,突发疾病倒地,被送到当地乡镇卫生院检查后,回到公司宿舍休息。后工友们发现王某病情严重,又于当地晚20时许,送其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形成;多发脑挫裂伤等。当晚20时55分,医院对王某下发病危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病情随时可能恶化,随时可能心跳、呼吸停止,特此告知,请予以理解并配合医院抢救治疗。” 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告诉王某家属,王某病情危重,在手术治疗中有可能存在较高的死亡风险。随后,王某的妻子谭某在感到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决定放弃治疗,并在病历本上写下:“已了解病情,放弃住院治疗,后果自负”。当晚,王某被接回家中,并于次日凌晨1时30分死亡。 王某去世后,...
  • 2022-07-05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蓝云环境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云公司)与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郝某自当日起在蓝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约定劳动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治。12月7日,上海市同仁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布郝某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2019年4月17日,郝某妻子即第三人张某就郝某上述事项向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
  • 2022-07-05
    百问通
    一、20个答复 1.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它100号) 2.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行他字第2号) 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4.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5.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  6.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82号) 7.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8.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9.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  10.关于《工伤保险条...
  •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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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0)辽12行终108号   基本事实:   孙某与某煤矿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2月12日16时许,在孙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躲避汽车摔伤。某煤矿单位向铁岭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铁岭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孙某不服,向铁岭市政府申请复议,铁岭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孙某在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经过小青矿东门道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而摔伤。经审查,铁岭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供的《事故证明》仅载明“采取措施不当自行摔伤”,该《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被告铁岭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被告市政府亦根据该规定决定维持铁岭市人社局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被告在作出上述行政决定时证据不足、无事...
  • 2022-06-20
    百问通
    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 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 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
  • 2022-06-20
    百问通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库;本文作者:团队律师檀亭军,供学习,交流 类似案件实务中争议不断,只能以案例形式,看看法院在单方事故中是否会认定员工属于工伤? 01 1、单方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工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行再6号中认为,申请人叶祖林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申请人叶祖林长期生活在苏州,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祖林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一审庭审中,叶祖林陈述其出门上班时,下了毛毛雨,风也不大,其没有穿雨衣。骑行到人民新路路段后,雨大了、风也大了,叶祖林穿上了随车携带的雨衣。叶祖林在风雨天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事故的发生,是叶祖林在风雨天气、雨天路滑、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到非机动车道道路路牙摔倒受伤。据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另,现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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