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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支付宝转账凭证但未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不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赵甲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仅依据支付宝、微信或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赵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网络转账,分三次向被告转账40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该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实际反映的系原告与其女儿赵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转账实际上系给其女儿置办生活用品,被告亦第一时间转给其女儿,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甲系张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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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其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再次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合称《新规》) 两次修改相较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称《旧规》)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将直接影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因此,笔者将结合《新规》的重点变化,对于利率保护上限调整、《新规》施行前后对利率保护规则的影响、复利上限调整、逾期利息计算、转贷限制、借贷关系无效情形认定等六大要点进行一一解读。 一、利率保护上限调整 利率保护上限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最高法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一个最高值,超过这个最高值的利息,即使借贷双方约定,起诉时法院也不会支持偿还。原先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固定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新规》实施后调整为“浮动的一线两区”。 图中的LPR是Loan PrimeRate的缩写,中文名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LPR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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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案涉《(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佑兴公司如果违约,应当向天府银行成都分行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支持天府银行成都分行主张的违约金600万元,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世纪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6栋1单元2层1号、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9号附1-2号。 负责人:林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杰,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鹏,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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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一些人法律意识薄弱,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戚朋友使用,以为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就高枕无忧了,现实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此类借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相应的透支消费又应由谁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钱某本是翟某好朋友,2020年8月份,翟某因家庭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钱某借用信用卡一张,进行消费使用,钱某欣然同意。至2021年8月份,翟某共透支消费60万元,向银行偿还49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及时偿还。钱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曾代翟某多次向银行进行偿还,后经钱某多次追要,翟某归还钱某上述信用卡,2021年12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因前期债务纠纷,翟某仍欠钱某本金加利息共计八万元,按月息两分,分五个月还清。”之后,翟某并未履行借条还款承诺,至今分文未付。为避免信用污点,钱某于2021年12月12日,对翟某先前透支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元进行了垫付。钱某多次要求翟某进行偿还未果,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翟某向其偿还欠款11万元。 翟某辩称,认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但是根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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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全文: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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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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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 守约方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律师费,应否由违约方承担?最近,最高法的多则案例,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合同纠纷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 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要点:约定。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情形,在借贷双方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问题作出约定,并且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情况下,债权人(出借人)主张其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债务人(借款人)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志高,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春麟,男,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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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