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借条形式达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款合意的方式占相当一大部分,而其中在《借条》上除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项的人签字外,还有借款人或者是收到款项之外的第三人签字。对于该第三人的签字,由于在签名之前并没有书写是“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字样,当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对该签名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致时,就需要对其进行正确认定,认定该第三人究竟是借款人、保证人亦或见证人。 (一)第三人属于是借款人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的是夫妻、父子或者兄弟姐妹向出借人借款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名的第三人一般应当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例如,张某、李某夫妻为了购买房屋,向张某的姐姐张A借款20万元,在张某写给张A的借条中写到“因购买房屋,收到张A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在“借款人”之后,写了“张某”名字。在下一行写了“李某”名字。事后,在张A以该《借条》向追讨借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