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04
    百问通
    微信作为当下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与人之间的财务往来,也往往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形式给付。在诉讼活动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常被当作证据向法院提交。那么,通过微信给出去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些“微证据”又能否被法院认可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辉以案释法,向广大读者详解关于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那些事。 恋人分手,恋爱期间转账怎么算? 小丽(化名)和小强(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丽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小强转账超过4万元。之后,小强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小丽认为自己给小强的转账均系借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强偿还4万余元。庭审中,小强不同意小丽的说法,他说小丽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该赠与已完成,相应的财产应属于自己所有。 那么,这笔钱究竟该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呢? 法官介绍,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本案中小丽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想要回4万余元微信转款,但是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与借...
  • 2022-08-03
    百问通
    一、司法观点 对于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后果,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从事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求应全部驳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号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证人张某出庭所作证言及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与付某在本案中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证明案涉9万元款项是黄某在与付某等人赌博过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赌资,双方约定了十点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黄某与付某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在自身参赌且明知付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息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有违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9万元债权...
  • 2022-08-0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案涉《协议书》在签订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已超过清偿期限。因此,虽然《协议书》明确将第三方约定为“担保方”,但其中有关第三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第三方自愿加入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州市金川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邓襄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唐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海辰,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由辛海辰所在社区推荐。 被申请...
  • 2022-08-01
    百问通
    沿袭修改时间 2015年9月施行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8月第一次修改 2020年8月20日施行 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改 2021年1月1日施行 适用范围《借贷解释》第1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排除金融机构 1、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 管辖权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贷解释》第3条: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分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且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定本案管辖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由被告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保证人起诉确定 《借贷解释》第4条 连带责任保证 起诉借款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
  • 2022-08-01
    百问通
    民间借贷中 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 或者仅仅是以口头约定 一旦起了纠纷 双方便各执一词 这种情况下 法院该如何裁判?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底,雷某向钱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上,除雷某的签名和日期外,仅载明以下内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 钱某当日将9万元打入雷某银行账户。之后,自2017年1月开始,雷某每月向钱某还款900元。2022年1月1日,雷某一次性支付6900元后,便停止向钱某支付钱款。钱某多次催要,雷某均拒绝还款。2022年4月,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雷某偿还借款84000元及利息1800元,后续利息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雷某辩称,确实借了钱某9万元,因为双方关系较好,并没有约定利息,对钱某月利率1%的主张不认可;其已经偿还 54000元,余欠借款36000元同意归还。 02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月利息1%的口头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雷某向钱某借款9万元及雷某已经偿还6000元本金的事实。钱某提交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钱某多次于月初向雷某要求偿还利息,雷...
  • 2022-07-29
    百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持有借条,如果借条上没注明谁是债权人,那么原告是不是适格的主体?如果债务人抗辩原告的主体资格,谁负有举证责任? 一、当借据上未有注明债权人时,谁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一个合法完整的借贷关系成立,既要有明确的债务人,也得有明确的债权人,当然这...
  • 2022-07-28
    百问通
    生活中的借贷纠纷,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 下面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当事人信息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如列借款人时任配偶为被告的,还应提交相应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等); 5. 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证明借贷担保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复...
  • 2022-07-28
    百问通
    前言: 【职业放贷人】是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1.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款人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3.借款人需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一 案号:(2022)沪01民终81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审法院已受理陈某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计14起,借款人并不相同,陈某自认的出借金额为500万至600万元,且借贷利息为月息3%或者2.5%。陈某并不具备放贷资格,但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看,其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陈某与被夏某、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夏某、李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夏某、李某已支付给陈某的款项,均应直接抵扣,而不再认定为利息。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虽属无效,但陈某仍有权要求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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