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20
    百问通
    案情简介   小张是一家个体户经营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 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 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小张对于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小张父母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同时,小张已经成年,不与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没有义务帮他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张与舅舅余先生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当依照借款时的约定承担还款义务。 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 2022-05-31
    百问通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就存在着清偿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清偿中,则存在清偿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但应该依次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这一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 2022-05-31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出借信用卡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项呢? 一、持卡人将信用卡套现取出,然后出借给借款人,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是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2021)鲁0104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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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
  • 2022-04-0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简要案情 王某和郑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郑某10万元,双方在2019年6月1日对账后,郑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王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郑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
  • 2022-03-31
    百问通
    一、司法观点 对于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后果,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从事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求应全部驳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号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证人张某出庭所作证言及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与付某在本案中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证明案涉9万元款项是黄某在与付某等人赌博过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赌资,双方约定了十点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黄某与付某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在自身参赌且明知付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息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有违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9万元债权...
  • 2022-03-23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
  • 2022-03-03
    百问通
                                          “砍头息”违法吗?                                    借条怎样写才能完美避坑?                                      弄丢借条原件怎么办?                                      我们聚焦民间借贷                                   为您解答借钱欠钱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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