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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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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官司追债,妻子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却帮欠款人做证说121万元都还清了。 丈夫见状急得直呼:“你们这是恶意串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仔细查证,找出欠款人和原告妻子恶意串通、虚构还款事实的证据。 但即便事发,这两人也毫无悔过之意。截至发稿,杭州西湖法院对他们的虚假诉讼行为出具处罚决定书,每人罚款10万元。 100多万有没有还这事有点难断 董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先生借钱,2012年12月第一次借款30万,后来又借了几次,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月利率为3%。因董先生未按约还钱,张先生就隔一段时间与董先生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书,将之前未还款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在2016年8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董先生的借款本金已“翻”到151万余元。张先生就拿着这份借款合同,起诉要求董先生归还本金151万余元及利息。 去年,案子第一次开庭时,董先生在庭审中才拿出11张由张先生妻子罗女士出具的收条,说已还了121万元本息给罗女士。收条上写明,董先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结清,董先生由此认为应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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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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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条而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对方抗辩该转账并非民间借贷款项,对方须为此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在对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原告还应当继续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驳回其诉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如何处理?因为发生转账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赠与、买卖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行纪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而另一方直接缺席审理,原告维权难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文整理了有关案例资料及相关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借贷关系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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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借贷纠纷,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 下面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 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当事人信息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如列借款人时任配偶为被告的,还应提交相应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等); 5. 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证明借贷担保关系存在的证据 1. 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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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男子听说欠条的诉讼时效 只有三年 随后在检查自己尚未追回欠款的借条时 发现落款时间至今已过去三年有余 男子心里一慌 便涌出一个大胆的想法 ——修改欠条落款时间 结果 男子因擅自篡改关键证据 被法院罚款500元 所幸男子与对方未签订借条时 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 男子可在欠条出具后的20年内 随时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万一诉讼时效真的快到了应该怎么办呢?别慌!我们总结了8个延长诉讼时效的妙招: 1.协商出具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债务人为单位的,可以采用与对方起草清欠会谈纪要的形式,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要求提供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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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董来阳,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通讯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麟瑞广场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电话:13605426821 一、司法观点 对于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后果,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从事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求应全部驳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号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证人张某出庭所作证言及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与付某在本案中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证明案涉9万元款项是黄某在与付某等人赌博过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赌资,双方约定了十点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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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