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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户,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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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该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要求追缴社会保险费问题,而非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故不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自然不应有时效限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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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活动中,公司起诉应诉是非常普遍的。那么,公司提交的起诉状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A公司因修建滑雪场需要,与B公司签订造雪和雪场经营服务合同。到雪场验收时,A公司才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造雪,导致雪场不能如期开业经营。于是,A公司向本院提起承揽合同的诉讼,其提交的起诉状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肖某签字。审理中,经本院审查,A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李某的决议,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本案起诉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某。也就是说,A公司提交的诉状应当由李某签字。 经联系A公司代为立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起诉前不知晓该事实,现因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前法定代表人肖某存在矛盾,起诉手续无法补正。 本案起诉状加盖的公司公章应为真实,但缺少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能否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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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享有车位抵押权的银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购房人在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且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而银行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购房人的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故可以认定购房人对车位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张若曦,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央广场支行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 .... 一审法院(甘肃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若曦就执行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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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5则裁判观点,均对文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 五、原审法院是否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秀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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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害就有救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可以造成精神损害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与有形的财产损害等不同,精神损害尤其的比较轻微的精神损害,其认定是很困难的,如果也像财产损害那样,只要有损害就一律赔偿的话,则会引来许多麻烦,从社会总体上讲,这样会得不偿失。因此,我国《民法典》仅规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可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1183条第一款)。这就是说,轻微的精神损害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在《民法典》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以及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都是如此办理的。 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无疑属于是达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情形,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严重精神损害。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侵害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并没有什么区别,即在考虑的赔偿数时其考虑的因素都是相同的,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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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与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未依约偿还欠款,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欠款。诉讼过程中,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甲的撤诉申请。后甲再次提起诉讼,乙以甲撤诉后诉讼时效未中断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问题】甲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行为因撤诉而归于无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撤诉后以同一诉论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是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产生消灭原来诉讼的效力,也视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无法律上的效力,不发生诉论时效中断的效果。 乙说:背定说 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甲以诉讼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一是根据《民法典》第195条和《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撤诉仅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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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既是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也是律师所关心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实施后,究竟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今天隆安律师事务所吴取彬律师告诉您这些案件律师费将由败诉方承担,以及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应注意的事项: 1、人身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地方高院规定: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 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