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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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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司行为的认定规则,改变过度强调公章效力的观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作为个体组织,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款是对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完善,使按手印与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方式并列,也成为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好各级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法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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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0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0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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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我们所说的误工费。对于误工费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看一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误工费=误工期(天)×每天工资。 其中,误工期可以根据伤残鉴定意见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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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要不是家里穷,谁出来做律师;我说,要不懂点“厚黑学”,当不成好律师。 开篇引言 昨天开始,网上铺天盖地的消息:知名律所达辉裁员,一位年轻男律师被辞退,之后这位律师自杀去世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位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被达辉律所辞退后于8月31日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一条鲜活的年轻生命就这样逝去了······ 震惊痛心之余,让人不禁瑟瑟发抖,究竟为哪般让年轻律师选择了极端? 网友评论 以下是微博网友发表的意见: @用户6385961823 第一条微博,为了这个悲惨的行业。红圈所中兜兜转转待过差不多一半,看过太多恶心的团队,听过太多悲哀的故事,然而不知为何,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引起任何相关部门的重视,仍然没有任何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行业整顿。月薪高么,从应届生的角度讲是挺高的,然而时薪高么,还不如刷碗端盘子的暑期工赚得多。可架不住作为法学生的最佳对口岗位,一届届毕业生依然趋之若鹜。行业内流传两句话,劝人学法千刀万剐,如果不是穷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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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赵长翠与扬工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8)苏民申5600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再审申请人赵长翠在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与扬工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自动终止。赵长翠退休后在扬工机械公司继续工作,与扬工机械公司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扬工机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申请人扬工机械公司在赵长翠达到退休年龄后书面通知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赵长翠申请再审认为扬工机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5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长翠,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系再审申请人赵长翠女儿),女,1987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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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6.将第九条修改为: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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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惠于2016年11月入职湛江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公司全面停业整顿,除留守人员之外,员工都离开岗位并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8日王小惠离职。 2019年2月18日,王小惠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9000元/月×2个月×2倍)。王小惠主张其月薪为9000元,并提供了一份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记载月薪为9000元。 仲裁委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2500元(9000元/月×2.5个月)。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是为了方便办理购房贷款而填写的,月收入9000元是不真实的,其月收入应以工资表的收入为准,仲裁委依据王小惠提供的《收入证明》来确认王小惠的月工资收入是9000元/月并计算王小惠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当的。 一审判决: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差距较大,不符合常理,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惠在公司工作2年2个月,公司应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王小惠,根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