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改建立的。该项制度至少增加了一道保障人权路径,其建立非常有意义且必要的。2019年12月30日,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实施,将该制度单独列为一节,也显示出检察院对于该制度的重视,然而,该制度诞生,却存在着先天的不足,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审查主体欠缺独立性,检察院负责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逮捕审查的批准或决定,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关也是该机构。显然,这很难体现公正性。这也是为何该制度建立后,制度目的很难实现的根本原因;二,缺乏足够的透明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依据该条款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公开审查,那么,出现何种情况才是必要,以及如何公开审查,似乎并没有明确;三,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