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本文赞成第5款是第1款的特别规定的结论,但问题是特别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换言之,特别法条的适用以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第5款的法定刑重于第1款的法定刑, 所以,袭警罪的成立首先必须以行为符合第1款的规定为前提。除此之外,第5款必须存在表明不法增加(更重)或者责任增加(更重)的要素。其一是行为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行为妨害的是警察职务;其二是行为手段仅限于暴力袭击。这两个特别特征依然符合第1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两个特别特征。如果从实质上说,难以认为第一个特别特征表明行为的不法增加。一方面,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说,由于我国警察职务的内容较多,故难以一概认为警察职务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更为重要;而且在警察处理有关犯罪的事务时,第三者的妨害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通常也可能成立更严...
当一名游客在南京玄奘寺发现供奉的侵华日军战犯牌位并拍照,然后将照片发布到平台后,被大量转发并引发高度关注。一时间,引起国人的愤怒和谴责,该供奉的侵华日军战犯牌位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据称,吴啊萍也因此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侵犯法益的行为。但是,仅仅是危害社会和侵犯法益还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任何一种犯罪都是有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各个构成要件均具备的条件下,才可以认为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披露出的情况看,吴啊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及2013年“两高”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刑事犯罪是大多是故意犯罪,而认定故意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行为并造成法益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如果不能认定故意犯罪,在有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过失的情况下,则只能认为是过失犯罪;而没有过失犯罪的,则只能认为是无罪。例如,行为人甲的行为致乙重伤,如果可以证明是故意实施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认定是故意实施的,但可以认定为过失时,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是行为人在客观致人轻伤的,当主观上为故意时,则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如果只能认定为过失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犯罪。即使是在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故意的情况下,还必须认定故意的内容,如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 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法益损害既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故意的内容——对认定其重罪还是轻罪亦或是无罪是极为重要的,是值得我们法律实务工作中重视和认真的探讨的问题。 近日,笔者阅读到一起名为《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意上的...
学习过法律的人都清楚,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中,也一定是构成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害,例如,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诽谤罪的,在民法上也一定构成了民事侵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反过来说,构成民事侵权的则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即,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构成民事侵权的标准是不同的,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那么,在涉嫌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中,最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因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在民法上也应当被认定为在民法上也是正当防卫,而不承担民事责任呢?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就笔者的阅读所及,其主流观点是认为,在刑法上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民法上也一定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对此观点一直怀有疑问,在此结合近日《今日说法》播出的一个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居住在上海浦东的沈某和蔡某是舅舅和外甥的关系,蔡某的母亲是沈某的姐姐。2017年7月18日,因沈某居住的老宅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