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6 2022
    百问通
    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基于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往往伴随着民事违约、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等诸多风险。其中刑事风险最为致命,一旦入罪,身陷囹圄,家企不保。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上升到一定高度,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合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下文总结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供参考。   一、 串通投标罪   1. 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
  • 08-19 2022
    百问通
    近年来,人们十分关注对“正当防卫”的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也通过解释和判例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但公众关注的“正当防卫”,更多是基于刑法视角,关心其刑法后果,其实,在民事领域同样存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 最近央视的“今日说法”栏目就播出了一个真实案例。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沈某和蔡某是舅舅和外甥的关系,蔡某的母亲是沈某的亲姐姐。2017年7月,因老宅动迁问题,沈某和姐姐发生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沈某姐姐的手臂还受伤流了点血。 沈某的姐姐回家和儿子蔡某说,自己受伤是沈某拿刀砍的。蔡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沈某家,斥责沈某并要求其道歉。而沈某则对蔡某说,大人之间的事与你无关,没有理会蔡某的要求。 2017年7月19日,蔡某在微信上拉了一个包括陈某在内共4人的微信群,说要去打架。傍晚,蔡某、陈某等四人来到沈某家,进入沈某的院落内,双方没有说上几句话,蔡某等人就和沈某及妻子施女士动手打在了一起,沈某和妻子都被打伤(后经鉴...
  • 08-18 2022
    百问通
    前言: 2018年1月,我国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专项斗争期间,有关部门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为依法办理涉黑恶案件及财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可否认,在当时,相关规范性文件仍未成体系,较为分散,法律位阶较低,防范、治理和保障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缺乏。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现笔者就《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有可能对律师辩护产生影响的部分条款进行梳理,并就辩护之新思...
  • 08-08 2022
    百问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沿革】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扩展了行为方式,并对法定刑作了微调。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本条作了第一次修改,将犯罪对象由“赃物”调整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将行为方式调整为包括“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同时,对法定刑作...
  • 08-08 2022
    百问通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起&nbsp;诉&nbsp;书</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金安检刑诉〔2020〕295号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被告人王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3402231980********,大学文化,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被告人王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六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本案由六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8月7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 08-05 2022
    百问通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各种犯罪构成的认定,以是否需要发生实害结果为标准,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行为犯仅要求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危险驾驶罪即是行为犯,最为典型和人们比较熟悉的则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要是行为人达到了醉酒程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还要求该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结果犯。但是,由于寻衅滋事罪是由“79刑法”规定的流氓罪这个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来,与原来的流氓罪比较,虽然在犯罪构成规定方面有了一些进步,但仍然不够明确和细化,仍然有一定的模糊性,还仍然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认定起来往往比较困难。本文结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就构成该罪的行为及结果的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