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沿革】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扩展了行为方式,并对法定刑作了微调。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对本条作了第一次修改,将犯罪对象由“赃物”调整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将行为方式调整为包括“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同时,对法定刑作...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起 诉 书</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金安检刑诉〔2020〕295号 </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被告人王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身份证号码:3402231980********,大学文化,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被告人王静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六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本案由六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0年8月7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各种犯罪构成的认定,以是否需要发生实害结果为标准,分为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行为犯仅要求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即构成犯罪,例如,危险驾驶罪即是行为犯,最为典型和人们比较熟悉的则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只要是行为人达到了醉酒程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结果犯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还要求该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结果犯。但是,由于寻衅滋事罪是由“79刑法”规定的流氓罪这个典型的“口袋罪”分解而来,与原来的流氓罪比较,虽然在犯罪构成规定方面有了一些进步,但仍然不够明确和细化,仍然有一定的模糊性,还仍然有“口袋罪”的某些特征,认定起来往往比较困难。本文结合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就构成该罪的行为及结果的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是: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