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13 2022
    百问通
    刘晖等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刑事>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06)苏刑终字第0176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犯罪故意 明知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从犯 牵连犯 犯罪手段 数罪并罚 吸收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 全部财产 证据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来源:赵祥东(本案主审法官):《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第31页 刑罚:被告人刘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张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
  • 05-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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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德华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协办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犯罪所得的界分   【裁判要旨】  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卖淫人员获得的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  【案号】   一审:(2019)浙0108刑初54号   二审:(2019)浙01刑终423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林泉、应文萍。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应文萍共同出资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开设尊善足浴店,雇佣被告人林泉为店长负责店内日常管理,组织多名妇女以300元至338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告人应文萍于2018年6月5日退股。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应文萍伙同被告人汤淑江等人组织王某等多人卖淫2500余次,共计非法获利868066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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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前三款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三种行为类型,其中,第二款并未规定影响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这一特征。于是,对于缺乏这一特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均存在争议。争议的背后,主要是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保护法益与行为对象存在不同看法。本文侧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发表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护法益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第一种类型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第二种类型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第三种类型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三种类型的构成要件行为并不相同,但都以“后果严重”为要件。         从文理解释上说,第一种...
  • 03-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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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河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吉0105刑初1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白云河。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8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1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9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审理经过  被告人白云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一部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云河犯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姜长建、检察官助理张慧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云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云河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孙某产生矛盾,并欲杀害被害人孙某,遂于2021年9月5日凌晨2时许,用私下配置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孙某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民丰三条与公平路交汇处的家中...
  • 03-07 2022
    百问通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由获得茅盾文学奖的著名作家梁晓声同名小说改编的58集电视剧《人世间》,在中央电视总台一套节目黄金时间播出结束了。该部电视剧是少有的一部受到各方面观众都欢迎的好作品。笔者作为一名观众,真是很喜欢这部电视剧,也很想将自己的观后感一吐为快。但笔者清楚自己的对文艺知之甚少,不敢胡说八道浪费读者的时间,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很愿意将剧中的一个案件——周秉坤过失杀人罪说上几句,算是管中窥豹,从中看看我们刑法及司法实践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变化和完善并以此体会我国法治的进步。 剧中周秉坤过失杀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在电视剧的第43集,周秉坤和骆士宾得知周楠在美国被害后在吉春火车站相遇,这两位深爱着周楠的父亲自然是十分的悲伤的,二人在交谈中也就流漏出对彼此的不满和怨恨。进而,发展到骆士宾先动手打了周秉坤,悲伤中的周秉坤自然也就控制不...
  • 03-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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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人物:法学界的讨论集中在要不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您的看法是什么? 劳东燕:我是认同适当提高法定刑的,个人立场与罗翔老师更为接近。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收买犯罪与拐卖犯罪是不同的罪名。和其他国家横向对比的话,我国刑法对于拐卖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是比较严厉的。同时,收买犯罪是单独作为一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241条,配置的法定刑是比较低的,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行为本身具有独立性,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它侵害了独立的法益,侵犯到个体作为人的基本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不止是民事上的权利,它也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从收买行为的不法程度来看,三年的法定刑与它的危害性之间是不相称的。 比如,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按现有的司法解释,在很多地方盗窃3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为偷三万块钱的危害性更大,而收买一名妇女或儿童危害性反而要小,我觉得这样的价值判断,在现代社会完全没有办法接受。在收买问题的危害性判断上,我觉得普通民众的正义直觉没有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收买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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