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人物:法学界的讨论集中在要不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您的看法是什么? 劳东燕:我是认同适当提高法定刑的,个人立场与罗翔老师更为接近。 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收买犯罪与拐卖犯罪是不同的罪名。和其他国家横向对比的话,我国刑法对于拐卖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是比较严厉的。同时,收买犯罪是单独作为一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241条,配置的法定刑是比较低的,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行为本身具有独立性,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它侵害了独立的法益,侵犯到个体作为人的基本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不止是民事上的权利,它也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从收买行为的不法程度来看,三年的法定刑与它的危害性之间是不相称的。 比如,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按现有的司法解释,在很多地方盗窃3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为偷三万块钱的危害性更大,而收买一名妇女或儿童危害性反而要小,我觉得这样的价值判断,在现代社会完全没有办法接受。在收买问题的危害性判断上,我觉得普通民众的正义直觉没有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收买犯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