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能否重复适用取保候审 期刊名称: 《人民检察》 核心期刊 期刊年份: 2020 期号: 9 页码: 78 作者: 孙春雨 高悦  学科分类: 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 观点撷要 取保候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对取保候审适用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对其是否可以反复适用,反复适用是否有次数限制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理解各异、做法不一。尤其是有关侦查机关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可否重复适用取保候审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仅规定了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应参照适用,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应对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另有观...
  • 01-24 2022
    百问通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
  • 01-24 2022
    百问通
    【案情简介】   李某在北京某城区开办了某教育培训机构,一开始招生尚可。运营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虽然生源可以,但因为所在地段租金费用很高,再加上老师等运营成本较大,导致入不敷出。于是,李某在没有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的情况下,将机构搬至某郊区继续运营,仅在原经营场所张贴了搬家通知,并留下用于进一步沟通的联系电话。   此案影响到了几十名学生及家长,涉案金额近百万。学生家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将李某刑事拘留。   【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嫌疑人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李某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原东峰律师为其辩护。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当时,嫌疑人非常绝望,情绪很低落,会见过程中,数次声泪俱下。经了解得知,同监室待的时间长的人都说,这样的涉众案件,办案机关有压力,提前释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且此案定诈骗问题不大,涉案金额又特别巨大,得判十年以上。   笔者在向其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后...
  • 01-21 2022
    百问通
    对于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实质上也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认罪认罚案件,可直接认定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对于没有法定的免除处罚情节,但是犯罪的情节轻微,行为人认罪认罚且真诚悔罪,积极修复犯罪损害,实质上也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甚至提起公诉会带来不必要、不相当的利益剥夺或社会负面效应的,可认定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就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情节而言,可将反映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反映行为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情节以及与修复社会损害有关的事实按照支撑相对不起诉和否定相对不起诉两个方向进行指标细化。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导刑事案件办理、发挥司法分流作用的利器。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施行,给相对不起诉适用提供了一个非常合适的着力点。然而,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虽然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率整体上有所提升,但大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仍是经由法院以免处或轻缓判决的方式结案。要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诉前分流作用,还需找准和攻克制约认罪认...
  • 01-21 2022
    百问通
    自从我国刑法确立单位犯罪制度以来,司法机关一般都是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作为判定单位责任的根据。只要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实现单位的利益,并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属于单位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某一犯罪行为假如经过单位决策层(如董事会或者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或者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那么我们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似乎并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但是,随着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走向复杂化和专业化,越来越多的大型公司、跨国公司都面临着如何对分支机构、第三方乃至普通员工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的问题。假如公司分支机构的某一员工以单位名义、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在企业员工实施犯罪行为并辩称为“公司行为”的情况下,公司究竟如何实现单位责任与员工个人责任的有效切割?2017年,兰州中院对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的终审裁定,在区分单位责任与员...
  • 01-21 2022
    百问通
    前言 2020年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2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成为2019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过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盗窃罪。 笔者于今年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就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的问题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的深入沟通,最后说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做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无疑是个令人欣慰的结果,现将本案的辩护工作整理成文,以期指正。 案件基本情况 今年某天晚上,某县级市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维护指挥管理,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YYYYYYY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A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李四(化名)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将李四(化名)带到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液后送检,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2mg/100ml。  该市公安局以李四(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后检察院以李四(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