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杨松:检察院撤诉、不起诉,被告人李某醉驾为何无罪?

发布于: 2022-01-21 15:10

前言

2020年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2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成为2019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首次超过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盗窃罪。

笔者于今年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就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的问题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的深入沟通,最后说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做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无疑是个令人欣慰的结果,现将本案的辩护工作整理成文,以期指正。

案件基本情况

今年某天晚上,某县级市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维护指挥管理,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YYYYYYY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A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李四(化名)有酒驾嫌疑,执勤民警将李四(化名)带到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液后送检,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2mg/100ml。 

该市公安局以李四(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后检察院以李四(化名)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个月后公诉机关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李四(化名)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一个月后,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全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李四(化名)驾驶车辆时达到醉驾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四(化名)不起诉。

此后,该公安局分别向市检察院以及州检察院申请复议以及复核,最终检察机关维持了原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经过半年多的时间,至此本案算是尘埃落定。回顾本案阅卷、证据核实的辩护过程及取得的结果,笔者不禁为本案的结果感到欣慰,也深感律师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之必须。 

案件办理情况

今年年初,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四(化名)的委托,指派笔者担任李四(化名)的辩护人。在了解基本的案件情况及进度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与当事人核实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整理本案的辩护思路。

针对此类常见且事实简单的案件,笔者本着案无大小,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逐字逐句的反复阅读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查阅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结合基本案情认真分析本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回归法律和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尽可能地考虑到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对案件事实层层剥析。

阅卷过程中,笔者认真核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李四(化名)的人车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的照片、血样抽取过程的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卷宗材料,发现如下疑点:

1、证据卷中第40页至43页民警所述《查获经过》中的民警人数与86页至88页照片拍摄人、制作人不一致;

2、检材送检验收时间先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时间,是瑕疵还是程序违法问题,以及期间检材储存环境与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核实;

3、证据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填写一栏明确“医务人员在对李四血样的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为‘安尔碘’”。 

  针对以上疑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核实,进一步分析和判断后,确定了疑点3对本案的关键性作用。针对疑点3的相关内容,笔者查询了与“安尔碘”有关的知识及血样抽取的相关标准,咨询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医护人员及鉴定工作人员,并到案发时抽取血样的医院走访咨询,通过案发当天抽取血液科室的医护人员了解到本案

确实是用“安尔碘”对李四(化名)进行皮肤消毒,且该消毒液中确实含有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54%—66%(V/V),我们及时对上述证据进行取证固定。

通过以上的工作,笔者确定了本案中在对李四抽取血样时医护人员使用的安尔碘皮肤消毒剂含有乙醇等有效成分,且乙醇的成分占比较高,送检血样在提取时使用含有乙醇的“安尔碘”进行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GB19522)》5.3.1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属收集证据程序违法。有了此前毒品案件中从毒品收集程序违法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成功的经验,我们最终确定本案的辩护思路为非法证据排除后的无罪辩护,就“安尔碘”问题向检察机关承办人提交了《律师辩护法律意见》书,并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经过多次的交流和沟通最终说服检察官排除了上述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四(化名)驾驶车辆时达到醉驾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该案中笔者事无巨细,以程序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为方向,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调查并固定相关有利证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专业的执业素养同时得到了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该案的成功也正是笔者一直坚持精细化辩护的现实反馈,无比欣慰。

在社会主义法治构建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实现公平正义是律检法等法律工作者共同的追求,也是每一个社会个体对法治的共同期待,法律人员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更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好地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服务。

对于律师的专业化,笔者认为:“专业化就是回归法律本身,回归案件本身,把整个案件拆分到最小单元格,逐一细致分析每一个法律依据,逐一落实案件的每一个事实细节,才能实现精细化辩护。”笔者一直以自己的行动践行着精细化辩护的执业信念,不断学习、精进,用自己的专业化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奋斗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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