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4 2022
    百问通
    酒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心存侥幸或者认识上有“盲区”,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玩着危险“游戏”。 近日,一名醉汉因在小区内挪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的一天,刘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刚到小区门口,便被值勤保安拦住,“你的私家车占用了别人的停车位,车位主人非常气愤,请你抓紧时间挪车,将车停到小区外面。”刘某未多思考,开着自己的车子出了小区南门,但是意外发生了,向西行驶十几米后,与一辆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4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刘某主动赔偿了给对方的车辆损失费7700元。裁判结果 该案经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法官说法: 驾驶员为了挪车需要在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场所短暂驾驶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
  • 02-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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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保障了监管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稳定。但是,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监狱、看守所在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不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些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监督不力等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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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海彪犯强奸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南宜,男,193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40125193009200016,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健生路10号203房,系被害人莫少山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罗峰华,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40183199311266121,住增城市荔城街荔乡路10号603房,系被害人莫少山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周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现居住在加拿大,系周1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莫少坚,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40125197308270012,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温馨家园1 H301,系周1的舅舅。  被告人何海彪,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增城市,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中队长,身份证号码为440125197103210710,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荔江路1号五幢402房。因本案于2009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
  • 01-25 2022
    百问通
    顾处宝等强奸案——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共犯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案号】一审:(2012)泰兴刑初字第430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处宝、时建成。  被告人顾处宝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而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时建成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仍在自己家中先后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江苏省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时建成、顾处宝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顾处宝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  【裁判】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建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系痴呆女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顾处宝明知被害人陈某某系痴呆女而介绍时建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
  • 01-25 2022
    百问通
    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3号的理解与参照:侵入并破坏机械远程监控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03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一、案例选编过程  该案判决生效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编选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并于2017年3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经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21次会议讨论修改后,湖南高院推荐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经过初审,认为该案例基本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2018年4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室务会经过讨论,原则同意推荐该案例,并要求送研究室刑事处、民事处,最高法院刑三庭征求意见。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根据上述部门意见对该案例进行了修改,并提交审委会讨论。12月4日,最高法院刑专会第326次会议讨论通过该案例,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12月25日,最高法院以法〔2018〕347号文件将该案例列在第20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二、本案例的相关情况  (一...
  •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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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案情】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桁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桁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桁序于2012年5月30日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登陆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计算机服务器,编写能够删除泛微协同办公平台管理程序及用户数据的文件,并于同年7月3日执行该文件将国瑞公司的上述管理程序及数据删除。后国瑞公司向软件供应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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