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1 2022
    百问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罗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黄某某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国等地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形成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根据职能设立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多个部门。其中,业务部门负责寻找有意向炒股的股民(潜在被害人)并拉进微信聊天群,按照预设的诈骗话术发送信息、开设直播平台,由诈骗集团成员在微信群内扮演“老师”讲授股票知识、扮演“股民”虚构投资获利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诈骗集团控制的虚假平台进行投资。后台服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发来的被害人转账截图等信息,核查钱款到账情况,并通过地下钱庄将钱款非法占有。为隐瞒真相,后台服务部门根据被害人汇款情况将对应数据录入虚假平台,使被害人误以为钱款已注入自己在投资平台上的账户;根据被害人的提款申请,后台服务部门还会视情返还少量款项。待被害人大量投进钱款后,由技术部门调整虚假投资平台的参数,制造行情下跌、被害人在平台的钱款全部亏损的假象,让...
  • 02-18 2022
    百问通
    陈江、陈柯成以提供“视频裸聊”为借口开设网站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案(2015)参阅案例17号       [裁判摘要]  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难以找到每一名被害人核实每一笔诈骗事实。针对该类涉众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根据被告人供述、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江,男,1989年6月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汇祥好莱坞。因本案于2013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柯成,男,1986年7月23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富巷北三小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江、陈柯成犯诈骗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江(QQ昵称“七天”、“影子”等)为开设以提供“视频裸聊”为借口而骗取他人钱财的网站,通...
  • 02-18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之六: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林某某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结算便利,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信用卡。经透支消费,共计拖欠70余万元未归还。银行多次催收后,林某某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计划,但未按计划还款。银行报案后,林某某四处筹钱将欠款还清,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在与本地区公安分局定期召开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会中,某地检察院了解到林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后经提前介入侦查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某区公安分局认为,林某某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以...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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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法院发布第二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之一:被告人刘某利用微信虚假出售体温枪和口罩被控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为牟取赌博资金,在既无体温枪、一次性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可供销售也无货源渠道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一次性口罩、体温枪等疫情防控用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何某某系某分公司员工,因公司准备复工需购买体温枪而联系其朋友(该案证人)刘某某帮忙购买。刘某遂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被告人刘某,代被害人何某某向其购买300个体温枪。被害人何某某按被告人刘某指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定金40000元,随后因被告人刘某称体温枪已发货,何某某又支付了剩余款项36500元。另一被害人蒋某因疫情防控及复工需要购买一次性口罩,被告人刘某谎称可以向其提供一次性口罩30000个,蒋某遂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刘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某骗取二被害人货款共计106500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2月25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
  • 02-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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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兰师故意伤害罪(轻伤)刑事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新22刑申18号   吴兰师:  你因自诉人胡富诉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一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6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新22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法院部分事实未查明,判令吴兰师赔偿经济损失58,711.14元无法律依据,拉胡富手中木棒行为是正当防卫”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自诉人胡富指控吴兰师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吴兰师无罪,被告人吴兰师与胡富争执过程中拉拽木棒与自诉人胡富倒地、受伤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人吴兰师赔偿自诉人胡富经济损失共计58,711.14元,并驳回了自诉人胡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你提出的“二审认定双方各执木棒,在拉扯中胡富倒地受伤是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自诉人胡富指控你手执木棒击打其头部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对自诉人胡富的指控,认为该指控不能成立并判你无...
  • 02-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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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甄某使用“倪某”“张某”等账号,在某平台上接受他人发布的货运订单,双方约定直接送达且货到付款。事后,甄某雇用他人将货物运至山东省临沂市的物流公司进行转运。   甄某向物流公司隐瞒其与被害人的协议,要求物流公司虚开货运单,并先行垫付运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被害人向物流公司支付全部运费才能拿到货物。被告人甄某通过上述方法实施诈骗10次,骗取5万元。   对于甄某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存在三种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甄某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起诉。强迫交易罪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是基于不给付就拿不到货物的威胁而处分财产,因此,本案并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甄某利用物流行业货到付款的交易规则威胁被害人,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本案应该定性为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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