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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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67号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代位权诉讼/未获清偿/另行起诉  【裁判要点】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间,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与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公司)之间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销售镍铁、镍矿、精煤、冶金焦等货物。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货款1827867179.08元,百富...
  • 01-24 2022
    百问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字第589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派逊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欧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欧洲圣诞小镇舞台搭建合同》,约定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为被告在上海东江湾路500号上海虹口游泳馆内提供圣诞活动的制作、安装、拆场工作;工程于2014年11月25日开工,搭建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同月3日,撤场日期为2014年12月27日;工程所需材料由原告提供,工程质量标准以附件描述为准,验收标准以行业标准及按效果图验收;在交付使用后至展会结束,租用物如出现损坏、破落、残缺等情况,由被告承担保修、更换等责任,工程物如出现损坏、破落、残缺等情况,原告承担保修、更换等责任;合同工程款为2968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时预付50%工程款,展会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按所欠工程款的日百分之一向原告...
  • 01-20 2022
    百问通
    法[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规范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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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写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出租人为视角 “居者有其屋”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的:一是购买房屋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以此获得居住权是自不待言的;二租赁房屋,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以获得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而租赁房屋来居住或者供他人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通常都要签订一个租赁合同——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当然以书面的居多,以此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而实现各自的目的,也避免发生纠纷。但是,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诸如由于租赁合同签订的不明确、条款欠缺,或者合同条款有歧义,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原因,导致租赁纠纷的发生不在少数,这使得租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都不胜其烦,以致生发出自己当初怎么就没有重视好好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的感叹。在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律师实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实践,从出租方和角度谈谈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容易忽视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一、出租房屋一部分的租赁合同 出租方出租房屋主要有这样两...
  • 01-20 2022
    百问通
    最高院最新通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可以冻结,但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为办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对前述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
  • 09-16 2021
    百问通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最后都有这么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写成“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究竟有什么区别?是需要同时“签字+盖章”合同才生效,还是签字或盖章合同都生效?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的两份判决书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建议您仔细看完全文!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的下,看看《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1“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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