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的宠物该咋分?

发布于: 2022-08-01 09:19

经历过离婚诉讼的人或者是代理过离婚案件的人都清楚,在离婚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其实,在笔者看来,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共有财产中夫妻共有的且共同喂养的宠物的分割问题,即归属哪一方继续喂养该宠物的问题。前不久,一位律师同行说起了他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夫妻二人就一只宠物狗归谁喂养的问题花去了他在本案中的大半时间。笔者听后,真的是感慨良多。

本案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孙某(男)和胡某(女)是由单位同事恋爱后结为夫妻的。二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饲养宠物狗。在结婚第一个月二人就共同选择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取名“欢欢”。二人对“欢欢”的关怀可以说是无微不至的,例如,在一次假期中,二人共同出去旅游了三天,特意找了一位亲戚来照顾“欢欢”,回来后,认为这位亲戚对“欢欢”的照顾不够好,二人便决定不再同时出去旅游了,总要有一个人在家照顾“欢欢”。二人结婚三年多一直没有要孩子,有人问起来,二人都说过有“欢欢”就够了。在二人结婚的第四个年头,二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就是因为对“欢欢”的归属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胡某只好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欢欢”归自己喂养和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孙某为了能取得“欢欢”的“抚养权”还特定聘请了律师。
在第一次开庭后法官主持的调解中,二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对“欢欢”之外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基本可以达成一致,但唯有对“欢欢”的归属问题都互不相让,都述说了自己对“欢欢”的付出和对“欢欢”喜欢,双方都志在必得。法官规劝二人回去都好好考虑,择机再调解一次。
经过孙某的代理律师与孙某和法官的沟通,律师就“欢欢”的归属问题提出一个调解方案:将“欢欢”带到法庭来,当着法官的面,由原告和被告共同作出某些动作,看“欢欢”是愿意走向原告还是走向被告。“欢欢” 走向谁就归属于谁,因为这说明“欢欢”和谁的的感情更深、更愿意和谁在一起。或者双方就“欢欢”的归属问题进行竞价,出价高者得。无论“欢欢”最后归属谁,另一方均有探望权。主审法官将该调解意见征求原告和被告的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照此办理。
在第二次调解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官主持下,都使出浑身解数招引和引诱“欢欢”,经过数十分钟的“较量”,最后“欢欢”走向了被告孙某。双方以被告取得“欢欢”的“抚养权”,原告对“欢欢”有探望权的形式,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就离婚案件来说,夫妻共同所有的宠物,其性质当然是属于财产范畴的。但同时,它又和一般的财产不同,夫妻作为该宠物的饲养人是和该宠物有感情联系的,甚至是很深的难以割舍的感情。由于我国法律及法律解释均没有就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所有的宠物分割作专门规定,在双方就宠物调解不成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则又必须判定归属一方所有的情况下,那么,如何判断才是公平合理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当把握这样两点:
其一,遵循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因为宠物毕竟是物,物是为人服务的,的用来满足人的需求的。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关于“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规定,这里虽然说的是遗产分割,但其他财产的分割,也应当遵循同样的道理。例如,夫妻共有的宠物是妻子喂养的时间更多,且妻子身体不好,没有工作,把该宠物当作一种寄托的,那么,该宠物则对妻子的生活则更为重要一些,尽管丈夫也非常喜欢该宠物。再比如,丈夫是宠物的研究者,自家的该宠物就是他的一个研究对象,那么,该宠物对丈夫则更重要一些,尽管妻子对该宠物也很喜欢,在离婚时就应当判归丈夫所有。

其二,也必须考虑宠物毕竟不是一般的物,它是喂养人倾注或者说寄托一定感情的物,一般来说,喂养和伺候它的时间越长、付出的心力越多,感情也就越深。因此,在离婚案件判定宠物归属的时候,就应当考虑上述因素。没有取得宠物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探望权,也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当然,还应当考虑的是,离婚后谁更有条件饲养该宠物,新的环境是否仍然适合宠物的饲养等,也都应当予以考虑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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