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19 2022
    百问通
    一次购票经历,让陶女士意外发现自己竟已成为“限高”对象;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为莫名负债百万元的陶女士彻底“松绑”……从身陷前夫的巨额债务纠纷,到回归“无债一身轻”的正常生活,陶女士经历了什么?这一切,要从一封求助信说起。 慌了——百万元债务从天而降 2021年6月,山西省侯马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的信件。信中,当事人陶女士讲述了一件让她难以置信的事情:2020年9月,陶女士在购买动车车票时被告知不能购买,不明缘由的她经咨询得知,自己被卷入了前夫的一场官司,侯马市法院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网上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陶女士犹如当头一棒却又满腹疑惑——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 信中写道,陶女士与裘某曾是夫妻,2013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2013年9月、10月,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马某借款80万元、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裘某无力还款,被马某告上法庭,陶女士成为共同被告。侯马市法院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
  • 07-19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 07-19 2022
    百问通
    两年前,张某与李某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儿小李随李某共同生活。 近日,张某将前夫李某诉至巨野法院龙堌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小李。 【当事人辩诉】 原告张某诉称:2020年3月2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不和,被告甚至有酗酒恶习,经常回到家对原告进行打骂,为了不再承受家庭暴力,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协议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被告家中男性较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小孩不宜由男性亲属抚养,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可探望女儿,但离婚后原告每次探望女儿都遭到无理拒绝,这样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元。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离婚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而非原告所说的3月28日,离婚时婚生女儿年仅2岁5个月,原告抛弃孩子,协议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并生了一男孩,原告现在没有收入,...
  • 07-19 2022
    百问通
    近年婚姻家事类案件每年数量已超过 100 万,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因素、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因素等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 49 个实务解答,并做了重点的分析。 01 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
  • 07-1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点:债权人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离婚诉讼中对夫妻财产分配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沈**、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26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李**对王**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6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离婚诉讼)中所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以下简称101号)房产,具有特定性。 原审裁定认定李**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错误。 1.根据沈**2015年2月10日的承诺书,沈**借款时已明确将101号房产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给了李**。 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101号房产系沈**单独所有。据此,李**对101号房产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但作为可供债权实现的特指性标的物,李**对该房产享有债权请求权。原审法院将101号房产判给了王**,阻碍了李**债权请求权的实现,侵害了其的债权利益。原审法院以李**作为普通债权人不能作为原告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审查原案诉讼...
  • 07-19 2022
    百问通
    夫妻一方因为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从而产生大量的赔偿金额,那么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反对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观点包括: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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