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9 2022
    百问通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那么其生前的债务应由谁清偿?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方某与妻子曾某“闪婚”两个月后因病去世,留下23万元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他人债务23万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男子病逝留下23万元债务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元。   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
  • 03-09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主观上要求一方有背离诚信原则的故意,客观上要求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案涉合同并不符合前述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显失公平。 首先,当事人为离婚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已与丈夫分开居住多时,客观上并不处于危困状态,也不应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故本案并不具备构成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其次,双方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协商成立合同关系,期间双方多数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开展工作,并无越权代理行为发生。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误导等行为,即无据证明律师存在背离诚信的主观故意。 第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
  • 03-07 2022
    百问通
    周某、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2138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诉被告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4月7日,本院召集双方进行调查。后本院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由审判员李乐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同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被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炜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庭审中途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案外和解二个月,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母亲杨香花于1993年经周凤江、周桂芬夫妇介绍,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
  • 03-07 2022
    百问通
    结婚后,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有效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这样的约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的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 那么,这里所称的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哪些具体形式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
  • 03-07 2022
    百问通
    当婚姻这个亲密关系无法维持,走到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夫妻:对房产的算计,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
  • 03-04 2022
    百问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形签订的约定都是效的。 2、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