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沪0104民初***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案情简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20年7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系争房屋、车位及被告名下建设银行存款作出处理。 二、系争房屋及车位产权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记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经原告申请评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价报告,系争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为3,54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250,000元。系争房屋目前的市值为9,85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书写《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总会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开房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以上本人陈述发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对婚姻家庭不忠诚的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请求家人给予我...
鲁法案例【2021】464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