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 2022
    百问通
    导读 全职太太离婚时要求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多次引发关注。那么,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工资”吗?民法典对此问题又有怎样的规定呢?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胡美青为大家讲解全职太太离婚时是否可以索要“工资”。   1.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按照民法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夫妻在照顾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的一方,离婚时应当享有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离婚时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3)提出经济补偿请求以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即无论双方对于婚姻破裂是否有过错...
  • 02-25 2022
    百问通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 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处置情况 企图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财产照实分割! 同时对虚假陈述者罚款2万元!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与小帅(化名)于2019年协议离婚,2021年7月,小丽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因协议离婚时尚有一辆别克商务车未分割,小帅要求一并处置。 小丽在一审中陈述,车辆目前仍归其所有,并提交该车辆的行驶证照片。 经法庭释明,双方一致同意,由小丽取得该车辆所有权,同时确定车辆现有市场价值为25万元,由小丽支付小帅车辆分割款12.5万元。 本以为这场诉讼落下帷幕 这对“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澜! 二审时,小帅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小丽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别克商务车早在一审前就转让出售,故应以车辆转让金额确定该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 小丽辩称,即使该车辆已经出售转让,双方在一审中已经对该车辆折价款协商一致,不应当反悔。 绍兴中院二审查明,小丽确于一审起诉前已经转让别克商务车,并收到转让款35.8万元。 小丽明知车辆已经转让,却在一审中仍陈述该...
  • 02-24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转出方)违背忠诚义务,在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向婚外异性(受让方)转账大额款项,系违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另一方可向上述款项受让人主张全额返还。如转出方并未在诉讼中主张返还款项的,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裁判受让方向转出方返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民终10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翡,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涌,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 02-22 2022
    百问通
    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2...
  • 02-22 2022
    百问通
    案号:(2020)沪0104民初***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系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履行,不能任意撤销。 案情简介: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20年7月1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系争房屋、车位及被告名下建设银行存款作出处理。 二、系争房屋及车位产权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记于被告、被告父母名下(共同共有)。经原告申请评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价报告,系争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为3,54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250,000元。系争房屋目前的市值为9,85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600,000元。 三、2013年1月6日,被告书写《悔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在2012年先后多次出入夜总会找小姐,……,于11月15日、12月26日开房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以上本人陈述发生在婚后所犯下的对婚姻家庭不忠诚的行为已有了深刻反省,请求家人给予我...
  • 02-22 2022
    百问通
    鲁法案例【2021】464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 基本案情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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