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4 2022
    百问通
    类某、罗某1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鲁1328民再12号 当事人  原审原告: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山东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某1。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书确有错误,予以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鲁1328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罗某1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类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1、请求撤销(2018)鲁1328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2、宣告原审原告类某与原审被告罗某1宣告婚姻关系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罗某1承担。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罗某1未作答辩。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审...
  • 03-03 2022
    百问通
    本案争议焦点:女方是否有权确认男方、甲女签订的《协议书》效力,以及女方是否有权主张甲女返还68899元。 关于女方是否有权确认男方、甲女签订的《协议书》效力问题。合同具有相对性,则男方与甲女签订的《协议书》应当仅能约束男方、甲女,虽然男方与甲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但女方仍无权就《协议书》是否有效主张其权利。 关于女方是否有权主张甲女返还68899元的问题。男方基于甲女怀孕的缘故,支付甲女67899元,无论是要求甲女终止妊娠,还是支付甲女怀孕期间和生产所发生的生活费、营养费等,均不属于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故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基础上,男方向甲女支付68899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男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女方无权主张甲女返还68899元。 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男方与甲女于2018年1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2.确认男方赠与甲女钱款行为无效; 3.甲女将其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钱款68899元返...
  • 03-03 2022
    百问通
    导读 小两口判决离婚后,女方父母以小两口婚内签订的《证明》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男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该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最近,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支持女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小佟与小孙原是夫妻,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小孙的父母老孙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支付离婚后小佟所欠赡养费合计14万余元,理由是小孙与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第二条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故根据该协议约定,小佟每月应向老孙夫妇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 小佟则称上述证明是在其与小孙发生争执后在小孙要求下签订,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该条款系赠与性质,现因小孙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佟不负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义务,遂判决驳回老孙夫妇的诉讼请求。 老孙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 03-03 2022
    百问通
    郁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49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远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平,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郁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郁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彩礼仅为160000元,而不是320000元,2019年7月21日郁某母亲向孙某汇款的160000元是赠与款并非彩礼。孙某母亲也为郁某购买了价值60000元至70000元的...
  • 03-01 2022
    百问通
    编者说 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陆续续向婚外异性转款,离婚后被女方发现,现女方诉请法院要求婚外异性将款项全部返还给自己,法院会支持么? 裁判要旨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基本案情 陆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第三人胡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其间,陈某陆陆续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 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陆某与陈某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车辆、案外人彭某处的债权作出了分割约定,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知晓后,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称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钱款,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要求胡...
  • 02-25 2022
    百问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曹某要求梁某给付离婚协议约定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双方的离婚时间及《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可以确认梁某应在2014年6月6日前支付曹某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系争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16年6月6日届满,但诉讼时效届满前,曹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梁某发送短信提出履行请求,梁某对该条短信予以回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系争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12月28日起重新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届满。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民法总则》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曹某主张梁某给付涉案债务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于2016年12月28日届满,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诉讼请求 曹...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