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曹某要求梁某给付离婚协议约定5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根据双方的离婚时间及《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可以确认梁某应在2014年6月6日前支付曹某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系争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16年6月6日届满,但诉讼时效届满前,曹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梁某发送短信提出履行请求,梁某对该条短信予以回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系争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12月28日起重新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届满。 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民法总则》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曹某主张梁某给付涉案债务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于2016年12月28日届满,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诉讼请求 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