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其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昭瑜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张东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许昭瑜作为其配偶,对涉案房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需要找准对应实体法仔细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