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0 2022
    百问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的处理思路: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
  • 01-20 2022
    百问通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呢?现今《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哪几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毒债、赌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今天,笔者围绕上述问题与大家进行详细探讨。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笔者为大家总结了现行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01-20 2022
    百问通
    抚养费的案件官司到底应该怎么打?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也不熟悉相关程序,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诉讼指南要点,打开抚养费维权的“正确姿势” 。   1、什么是抚养费?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谁能去打官司?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
  • 10-20 2021
    百问通
     基 本 案 情 董某某与潘某一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日生一男孩潘某二,现随董某某生活。董某某与潘某一婚后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5月双方分居,商谈离婚事宜。2019年11月18日,董某某将冀DGXXXX号小型轿车过户到潘某一名下。2019年11月24日,双方见面发生争执,潘某一将董某某打伤。经鉴定,鉴定意见:董某某的损失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11月25日,董某某将潘某一身份证、冀DGXXXX号小型轿车以及该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付给潘某一母亲杨秀芹。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一离婚,潘某一不同意离婚,双方争议成讼。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一直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子随母亲生活为宜,父亲应支付孩子抚养费。关于财产问题。鉴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冀DG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且车辆女方已交付男方...
  • 10-20 2021
    百问通
    从1980年《婚姻法》开始,我国已经基本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感情破裂主要有以下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 10-20 2021
    百问通
    在我国,结婚自由,离婚也是如此,男女双方只要自愿,可以共同到民政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在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如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只待离婚冷静期(30天)过后再行前往确认即可。  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的条件就多一些。诉讼离婚,女方如果作为原告的话,必须证明自己与男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很多,女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被告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况;  (2)被告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  (3)被告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婚前...
  • 客服
  • 返回顶部
https://affim.baidu.com/cps/chat?siteId=18831979&userId=44142515&siteToken=819bf25604f125c407ed2c41afb682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