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要必须拿出证据来。 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
♢ 案例索引: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0)浙01民终4427号】 ♢ 裁判要旨:案涉房屋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登记于双方名下,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案涉车位一个,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涉房屋系被上诉人郑某于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在双方离婚后仍由被上诉人居住管理,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审中被上诉人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竞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定由被上诉人郑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被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八十七...
(2020)浙0105民初4575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周某在××××年××月结婚,于2009年9月9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财产清单,但其中并无其开设的证券账户及其中的钱款。 而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就对该部分财产的存在进行了隐瞒,导致李某一直以来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李某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财产信息时才发现该笔财产的存在。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隐瞒了该部分财产,导致在离婚时直至今日也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权益。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周某在与李某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发现其不当行为后,依法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本院认为,在分割该财产时,周某...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瞒、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且另一方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少分。 本案中,周某实施了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法院认为,案涉财产应按照周某得30%,李某得70%的比例进行分配,应属合理。 基本案情 李某与周某在××××年××月结婚,于2009年9月9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财产清单,但其中并无其开设的证券账户及其中的钱款。 而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就对该部分财产的存在进行了隐瞒,导致李某一直以来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李某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财产信息时才发现该笔财产的存在。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隐瞒了该部分财产,导致在离婚时直至今日也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权益。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案涉核心问题 葛某某、赵某某于1997年5月登记结婚,1998年7月生育一女葛小某。2016年7月20日,赵某某支付房款118万元为葛小某购房一套,并登记于葛小某名下。2017年4月,葛某某以赵某某赠与葛小某118万元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赵某某和葛小某,请求葛小某返还赵某某赠与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的5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葛小某返还葛某某118万元。2018年7月,葛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赵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118万元为女儿葛小某购房,是否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就该118万元债权对赵某某少分或不分? 裁判要旨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在离婚时恶意转移、隐瞒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该财产。但该条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在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双方子女,应结合该条立法目的、善良风俗、当事人赠与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条是否存在隐藏漏洞,并以目的性限缩排除该条的适用。 案情 葛某某、赵某某原系同事,双方于1997年相识恋爱,同年5月6日登记结婚,1998年7月24日生育一女葛小某。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分配 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名义投保而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保险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保险标的利益是相同的。不论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投保,获得者取的保险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果保险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除夫妻另我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因个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而获得的保险仍反映了个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该保险金应归一方个人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当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缴纳保险费的,离婚时,应当以用以缴纳保险费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补偿另一方。 3、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