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与彭某系夫妻,两人均为企业在职员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在长达十余年间多次向高某借款,并转贷给他人用于赚取利息差额,期间也陆续向高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所有房产均归彭某所有,并约定朱某所欠债务系其个人债务,由朱某个人负责偿还。现债权人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尚欠借款200余万元,并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朱某和彭某抗辩称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彭某对朱某借款转贷的情况不知情、未参与,也从未签署过任何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协议。经查,朱某欠包括高某在内的十余个债权人共计约3200万元,而朱某作为债权人另案诉请其他债务人的借款金额为7000余万元。朱某和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房、购车、送女儿出国留学等高额家庭支出。 本案中,朱某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