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9 2022
    百问通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合同终止的通常情形是: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以及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而终止等三种情形。在属于后两种情形时,用人单位都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但在属于第一种情形时,是否给予劳动者补偿则是不确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表示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表示愿意继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不同意继续续订的,则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实际情况总是比法律规定的情形要复杂和丰富得多,当劳动合同终止在事实上符合多种情形时,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问题的解决就变得很麻烦了。近日一位律师同仁和笔者探讨了这样一起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况。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孙某(女,44岁)和某养老机构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4800元,该劳动合同在2022年4月30日期限届满。在今年3月下旬时,某养老机构收到对孙某的举报和...
  • 08-19 2022
    百问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那么,如何判断合同上加按公章的问题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条规定:“【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
  • 08-18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万卓环保公司与劳动争议案【(2018)冀09民终1999号】 ♢ 裁判要旨: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上诉人并未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而在诉讼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无误。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民终1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万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旗、赵常瑜,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迎,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帅,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万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卓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卓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瑜、被上诉人王丽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卓环保公司的上...
  • 08-18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此,购房人虽然已与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项,但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并未合法占有该房产,更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购房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另,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购房人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售房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
  • 08-18 2022
    百问通
    一、写在前面 面对公司多年前取得的合同预收款,却未收到对方是否继续履行的通知,是不是可以注销公司了? 不是。 合同是解除还是履行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笔款项尚未确认为公司资产,否则公司的债务都将导致股东承担责任。 二、强制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
  • 08-18 2022
    百问通
    在校实习生未脱离学校的管理,但其已到企业就业,且用人单位对此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那么,这种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中认为:“被上诉人郭懿虽于2008年7月毕业,但其在2007年10月26日明确向上诉人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与益丰公司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益丰公司对郭懿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郭懿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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