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8 2022
    百问通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主不清楚吊销与注销的差异,也不清楚企业吊销后的法律后果,对于企业被吊销后置之不理,往往会有一些法律隐患。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与企业注销的关系   吊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出现公司吊销后,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在清算完毕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两者对应的对象是不同的,吊销是针对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是针对企业工商登记。如果未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清算和注销,往往企业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律后果 1、停止经营活动,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解散。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
  • 08-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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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万卓环保公司与劳动争议案【(2018)冀09民终1999号】 ♢ 裁判要旨: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上诉人并未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而在诉讼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无误。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民终1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万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旗、赵常瑜,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迎,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帅,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沧州万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卓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卓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瑜、被上诉人王丽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卓环保公司的上...
  • 08-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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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股东在公司的出资事宜上掌握了更大的自主权,不仅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还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也容易被股东不当利用,进而影响债权人利益。 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未实缴出资,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股东借此逃废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 对此,债权人该如何维权?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为债权人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
  • 08-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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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此,购房人虽然已与售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了购房款项,但在执行法院查封之前并未合法占有该房产,更未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手续,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购房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另,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购房人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售房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
  • 08-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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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写在前面 面对公司多年前取得的合同预收款,却未收到对方是否继续履行的通知,是不是可以注销公司了? 不是。 合同是解除还是履行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笔款项尚未确认为公司资产,否则公司的债务都将导致股东承担责任。 二、强制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
  • 08-1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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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实习生未脱离学校的管理,但其已到企业就业,且用人单位对此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那么,这种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中认为:“被上诉人郭懿虽于2008年7月毕业,但其在2007年10月26日明确向上诉人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与益丰公司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益丰公司对郭懿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郭懿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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