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7 2022
    百问通
    股权转让作为新股东投资、老股东退出等方式在交易中频繁使用。但近年来,逐渐出现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等情形,损害公司责任财产和债权人利益。司法如何规制成为了主要难题。本文所称的“空壳公司”是指公司于2014年后成立,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完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受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笔者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对目前司法现状做简要分析,并提供诉讼策略供读者参考交流。 一、出资期限与股权转让(出资义务转让)之间的关系 1、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1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及《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规定可知,虽说出资是股东享有权利的对价,但在认缴制下股东只需单方向公司承诺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后,即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当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按照《民法典》第555条规...
  • 08-17 2022
    百问通
    生活中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一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由发生,那么违约方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而守约方则应如何向其主张权利? 从功能定位来看,定金一方面属于典型的债权担保形式,另一方面又兼具承担违约责任的效果。而后一种功能又引发了定金与违约金之间的适用关系。较为典型的是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在交易前期签订一个具有预约性质的契约,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一定数额之价款作为定金。而后在正式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又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违约事由发生后,双方常会因适用何种违约责任而产生争议,甚至在法庭上争得不可开交。而审判实践中对这一类问题的处理也似乎并未形成同一意见。故此,文本将重点讨论两者之司法适用关系。 《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了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时以竞合的方式予以适用,然而这并非是解决所有此类问题的万能钥匙。由于利益追求之自然驱使,守约方通常会倾向于选择两者中价款数额更高的承担方式进行主张。那么实践中法院是否会对守约者自由选择主张方式之权利均予以...
  • 08-17 2022
    百问通
    回溯事件,5月16日晚间,和而泰发布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不过,该份法律意见书的标题,将“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了“临死股东大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撰写的错误版本法律意见书 和而泰公告显示,5月16日14:30,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方誉、庄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深圳证监局认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看门人”,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职,提供专业、审慎的法律服务,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5月18日晚间,深圳证监局官网发文显示,17日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18日依法对该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三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1、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0号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 根据《中华人...
  • 08-17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相关案例 (一)曼瑞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程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8民初8815号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将其持有的简科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程磊和吴某某并已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黄某某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并未届满。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简科公司当时已存在无法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故黄某某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并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而应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形。黄某某合法转让股权后,相应的出资责任应由受让股东承担。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查明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简科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
  • 08-16 2022
    百问通
    “名股实债”(或“明股实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实务中投资方将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目标公司,通过约定刚性兑付条款实现退出,取得固定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是企业比较常见的一种融资模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规定:“……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01 — “名股实债”的认定与案例 “名股实债”投资交易中,因股权投资协议中写入了固定收益条款,或同时存在债权协议约定固定回报,不符合股权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基本特征,在争议发生后,“名股实债”必然要接受交易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构成让与担保、应认定为股权投资...
  • 08-16 2022
    百问通
    劳动力市场,不同的用工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同,那么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不少人对劳动者、临时工、劳务工、派遣工、承揽人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等身份的理解存在混淆,导致因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而承担了法律责任。   在本期的知识分享中,本律师为各位详细介绍一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承揽关系下的联系与区别,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劳动关系   1、主体身份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而劳动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包括未取得相应就业证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作如下区分: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鉴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此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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