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的效力。 2.工程量及工程款结算金额对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约束力的关键在于,双方有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福珊,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敏,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化县大熊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大熊山。 法定代表人:苏育群,该林场场长。 一审第三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
案 情 2019年6月18日,原告纱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化纺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要求化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2年至2014年间,纱厂和化纺公司双方发生业务往来。2014年12月15日双方对往来明细进行对账后签订了《结欠明细》,落款处是化纺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同日,双方又形成《对账函》一份,其中两处内容载明冯某(即化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债务负责,落款处是冯某的名字。其后,2018年12月15日,又在对账函上加盖了化纺公司的公章。 分 歧 关于化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债务加入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不管是何种形式,债务加入的构成都需要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化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
2022年9月1日起, 营业执照照面内容有重要调整, 以下为通知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 市监注发〔20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除调整部分外,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 号)中《营业执照印制标准(2019 年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 年版)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
♢ 案例索引:山西金广快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风店与赵某劳动争议纠纷案【(2022)晋01民终138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元,此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故上诉人主张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认定并不不当。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