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侵权音像制品销售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案号】(2005)慈刑初字第1024号;(2006)甬刑终字第15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辉。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辉辩称,其没有贩卖淫秽光碟,碟片是他人寄存在其店仓库内的;其店内只有1万余盒的盗版光碟。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罪、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定性错误,淫秽物品鉴定报告书不符合鉴定程序,并申请证人当庭作证,并提交了证人的证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赵辉陆续租用慈溪市工业品批发市场三楼42-43号店面,以浒山商都新韵音响店的名义(该店未批有...
肖启凤非法经营案——无证经营非专卖、限制买卖商品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之外,确有适用必要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第一款的明确性要求和第四款适用的严格限制,可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非法经营罪适用中落入实处,防止对经济领域的过分干涉,从而保证市场经营者权益。【案号】一审:(2014)宝刑初字刑第2031号 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458号【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启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肖启凤在宝山区开办了一家专门从事废机油加工处理业务的企业,但并未取得相应的经营危险废物的资质。起初,其企业的...
[裁判摘要]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小明,男,43岁,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北校尉营。因本案于2010年8月12日被逮捕。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小明犯非法经营罪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自2009年3月22日至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吴小明租用南京市户部街天空之都大厦12楼1206室,用申领的2台POS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金额达人民币 438754元。2009年9月到2010年6月9日间,被告人吴小明与同案人孙之楷(另案处理)共同使用POS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人民币金额为6550096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吴小明累计非法获取人民币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
王某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指导案例97号的理解与参照:确理解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9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97号至第101号共5件指导性案例,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某些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97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一、案例选编过程 2017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该案例被列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大公正司法大案要案,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2017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该案件原一审判决生效后,在网络上引起了法学专家、新闻记者及民众的广泛关注。最高法院经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领域的改革,处理结果达到了法律...
王璟非法经营案——无真实交易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获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璟。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璟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璟又以上海融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融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积极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保证金、短存短贷等业务。200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璟与广东发展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和梁溪支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西康路支行、烟台市商业银行西大街支行相关工作人员合作,以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的名义,取得他人...
韩振等收取医保卡后划卡套取药品进行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案(2013)参阅案例82号 [裁判摘要]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医保卡余额兑现为名收取医保卡套取各种药品后进行销售的行为,扰乱了医药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振,男,28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韩楼村前韩楼组49号。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轩,男,25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韩楼村前韩楼组49号。因本案于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 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振、韩轩犯非法经营罪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振、韩轩经与刘永杰(另案处理)合谋贩卖药物非法牟利,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间,以“医保卡兑现”为名,按照65%~70%的返现比例,对外大量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