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五:罗某1、罗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1控制,被告人罗某2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二 裁判结果 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1、罗某2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广大群众对优质养老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之八: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柳州市成立广西圣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韩某某招募了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公司周边向过往的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游说社会公众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圣达公司,并许诺高额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圣达公司有四种“投资项目”,包括圣达1号《借款及担保合同》,圣达3、4、6号《民间借贷合同》。2016年12月至案发,韩某某通过签订相关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等26人存款185.4万元。韩某某将上述2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支付借款本息等,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3月关停圣达公司,其随后潜逃。 二 裁判结果 2020年6月24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933.5元。宣判后,韩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 典型意义 非...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后无法兑付,致260人造成损失6100万余元。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该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原始股权,并承诺可退股、可分红返利,以投资原始股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的证券融资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合法权益。本案警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要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等正规渠道,不能轻信身边的各种传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报,否则可能误入骗局,资产付诸东流。...
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抚望刑初字第62号。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仁、籍亚东。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西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修忠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辩护人:赵卫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湃;人民陪审员:金苹、王冬。 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成立,刘海、那诗雨(二人系夫妻,均另案处理)分别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田凤英任该公司会计。2006年1月起,刘海、那诗雨为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增加营运线路和车辆,以抚顺市城市公共交通融资参股经营等多种名义,通过李辉(另案处理)、杨金成、宫德福、闫野、夏...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全市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之一:高某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严惩“高额返利”诱骗老年人钱财的犯罪 【案情与裁判】 基本案情: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高某辉受雇佣担任南平市建阳区老妈乐食品商行店长,期间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送小礼品、集中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老妈乐”,对外宣称“老妈乐”将打造老年人一站式购物网站,购物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并承诺在一定时期给付回报,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截止案发,被告人高某辉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6人吸收资金388万余元,后高某辉将相关款项按上级要求汇入指定账户,同时将相应返利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目前尚余227万余元未归还。 处理结果:建阳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某辉非法吸收的款项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案例分析】 “老妈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