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挪用公款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绥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1421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双庆、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解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负责高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期间,由于高台新农合办无对公银行账号,林某某先后将绥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拨付的转诊补偿款及高台参保农户缴纳的医保费转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10月12日,为个人多得收益,林某某多次用存在其个人账户中的绥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拨付的转诊补偿款及高台参保农户缴纳的...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云0722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被告人艾永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5月26日被永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2,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21〕Z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永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永明及其辩护人陈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涉嫌贪污罪 2004年,中国水电昆明水电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昆明院)开展金沙江观音岩水电站库区调查前期工作。为骗取移民补偿款,时任县移民局财务股股长的被告人艾永明,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
张利协助组织卖淫案——协助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18)渝0101刑初553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从重 应当从轻 累犯 立功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量刑建议 抗诉 来源:陈峰:《协助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48页 刑罚:被告人张利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指控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判定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张利协助组织卖淫案——协助组织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 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是在其与组织卖淫罪罪质不同的基础上,为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价值而作...
张建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13)闵刑初字第36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原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希望 犯罪主体 主犯 首要分子 从犯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 追缴 证据 初犯 偶犯 来源:王宇展,潘丙林,赵宇翔:《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4期,第62页 刑罚:被告人张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指控罪名: 组织卖淫罪 判定罪名: 组织卖淫罪 张建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性体现为对卖淫活动起到了控制、管理或支配作用,与犯罪主...
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案 号:(2017)湘刑终83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001/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7.05.04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从重 立功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罚金 并处 剥夺政治权利 全部财产 证据确实、充分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未成年 刑罚:被告人于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彭玉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指控罪名: 组织卖淫罪 判定罪名: 组织卖淫罪 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维,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玉蓉,女,汉族,1...
王爱国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卖淫犯罪中两种行为的认定 案由: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刑事>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案 号:(2010)高刑终字第63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明知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从犯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缓期二年 审判程序 来源:金昌伟:《卖淫犯罪中两种行为的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第71页 刑罚:被告人王爱国、孙美玉、王思嘉、王爱宝、张田振犯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不等的刑罚;判决被告人姚春宇、乔徽、康愉、王波、徐飞、梁三虎、段要磊、孙强、高云涛、骆彩霞、张权伟、史素琴、牛瑞瑞、符娟、刘勇、贾郑富、杨飞飞、周勇、刘秀岩、国长征、魏政杰、韩永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