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刘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飚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