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林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刑三复73860660号 被告人李圣林,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浑江大街通沟街十四委二组。200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3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3月7日止。2009年7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圣林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滨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圣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鲁刑三复字第23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