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4 2022
    百问通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 01-21 2022
    百问通
    申请人: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的管理人。 代表人:陈亚红,上述六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7年1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织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省纺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轻纺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针织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电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新苏纺公司)的重整申请及省针织公司对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服装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五家公...
  • 01-21 2022
    百问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害人朱玲玲、王文丰在信丰县嘉定镇沿江路开东北水饺店,并邀丁洪芝参与合作经营。期间丁洪芝之子即被告人李野寄住在店里。 自2017年7月初以来至9月14日止,李野谎称自己在老家黑龙江省伊春市搞拆迁卖木料,编造投资费用不够或者木料车被扣、不解决问题无法还款等理由,并承诺在卖完木料后立即还钱,还会将赚来的钱借给王文丰使用,以达到其继续借款的目的。 经查,李野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向朱玲玲、王文丰借款7.9 万元用于消费、还债、赌博等项目挥霍一空。2017年9月20日,李野因无法还款外逃,后经王文丰报案,于当日下午在深圳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控制。 据此,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野的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野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也认罪。钱是我借的,我现在就想尽快把钱还给被害人,得到他们的谅解。我不清楚这样的行为会构成诈骗罪,也没有说不想还被害人的钱。离开信丰不是有预谋的出走,现在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辩护人周明华...
  • 0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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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法律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赵继胜依法享有抵押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予认定,本院亦予确认。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对此,本院结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实予以认定,同时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作出评价。 (一)关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判断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主要在于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时间的认定。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和...
  • 01-20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婚前购房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该种要求补偿的权利从性质上属于请求权,相较执行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故其关于要求确权并终止对涉案房产50%份额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许昭瑜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应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张东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许昭瑜作为其配偶,对涉案房产究竟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需要找准对应实体法仔细甄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 01-20 2022
    百问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0期 吴小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小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曾任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小军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的事实     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国联)设立于2011年9月30日。其股东包括:(1)无锡国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股本占比30%。2012年12月份无锡国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30%的股份转让给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2)农银无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无锡)股本占比70%。农银无锡系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也被成为“北京总部”)的子公司。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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