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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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启明诉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 粤行例第4号 关键词 行政/房屋征收/征收不当/征收范围/补偿安置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因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征收不当,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安置等处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778号行政判决(2020年7月6日)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县区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发布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梅县区梅南镇等集体土地141.1353公顷作为梅畲快速干线工程建设用地。同月23日,梅县区政府发布了梅县区府公〔2016〕13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国道G206线梅城至畲江段改线工程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叶启明为梅县区梅南镇轩内村村民,在该村李坑塘有房屋一座,该房屋距...
  • 11-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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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0号 【关键词】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宾馆服务。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并向物资供应站出具《承诺书》,承诺中标...
  • 11-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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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指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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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公报案例) ————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案由:离婚纠纷 判决结果: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 核心问题: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 裁判要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恐吓性的文字从视觉上威胁另一方,且在双方发生矛盾时,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致使其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使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并应酌情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之二: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
  • 10-16 2021
    百问通
    史某诉周某离婚案  经典案例 ————夫妻一方保证婚后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的性质与效力认定 案  号:(2019)皖民申195号 关键词:民事;夫妻财产约定;赠与;撤销 【裁判要旨】 夫妻为缓和矛盾所出具的婚后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的保证,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
  • 10-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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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典型案例) ————北京市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关键词:过错 间接证据 证明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因男方在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女方主张损害赔偿金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女)和林某(男)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7月15日,林某、李某发生矛盾,李某受伤,经良乡医院诊断为:双膝、双足多发软组织损伤。林某于2016年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未改善。2017年,林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关于林某是否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提交受伤部位照片予以证明,林某否认施暴,认为伤情照片不能证明是李某本人受伤。李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林某再次否认李某所受伤害系林某施暴所致。但双方认可二人曾于2015年7月15日发生矛盾,因发生矛盾时,双方婚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发生矛盾当天,李某受伤,法庭要求林某对李某的伤情作出合理解释,林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鉴于此,法庭调整了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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