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4 2022
    百问通
    蔡一坤系某建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蔡一坤根据甲方的需要,从事专业职能类相关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个人能力对乙方的岗位、职级、权责及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甲方单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岗位调整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岗位变更书面通知后,应当按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岗工作,未按时到岗位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按旷工一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蔡一坤在公司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岗。 2021年6月30日,公司向蔡一坤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将蔡一坤调至中南大区-长沙金隅桃源项目部-工程岗位工作,调岗后薪酬福利标准暂维持不变,具体工作内容由调入部门安排,以上调动于2021年7月1日生效,要求蔡一坤于当日上午8:30分前至调入部门报到。 蔡一坤向公司回复称因调动后的岗位与目前偏差较大,不同意调动,而是继续在原岗位自行打卡。 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4日期间,蔡一坤未按要求到新部门上班。 2021年...
  • 08-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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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石是西安某酒店员工。2017年5月3日6时许,王小石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大风刮倒的树砸伤,致其昏迷不醒,被送往唐都医院抢救。   周围群众向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   经医院诊断为:1、颈脊髓损伤伴全瘫;2、颈6、7棘突及颈7左侧椎板骨折;3、胸3-6、8椎体骨折;4、额顶部头皮撕脱伤;5、闭合性颅脑损伤;6、闭合性胸部损伤......   2017年6月1日,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审核后要求补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17年6月1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7年5月3日7时00分接市局110指令称:毛窑院村向东50米处,有一骑电动车穿雨衣的男子倒地上要求出警,接警后我所民警出警至现场,现场无人,风雨很大,公路旁只有一棵枯死的大树被移至公路两旁,受伤者随后被送往唐都医院救治,经了解受伤者系王小石(男,在西安市某酒店做水电维修工)。   2017年6月5日,公司提交无法补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说明。   2017年6月22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小石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
  • 08-24 2022
    百问通
    到法院打官司(诉讼),是当事人之间解决彼此纠纷的最后途径。打官司除了首先要知晓和谁打官司——有明确被告外,还必须进一步明确要解决自己和被告之间的什么纠纷或者要求被告承担什么具体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根据笔者长期从事律师执业对诉讼实务工作的了解和观察,有不少是属于原告本来是可以胜诉的案件,最后就是由于诉讼请求选择的不当或者是诉讼请求与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匹配而导致了败诉的。即由于诉讼请求的提出或者说选择的错误,从而使有理的官司也败诉了。 一、本是合同纠纷却诉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败诉 2021年10月份,王某(女,45岁)与某房屋中介公司通过洽谈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约定中介公司负责将王某一套65平方米的二居室以30万元的价格卖出,王某在与买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3日内向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中介服务费。双方的中介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王某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由中介公司保管,房屋出卖后,由中介公司支付给买方。中介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向中介公司交付...
  • 08-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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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摘要】 1、对于一审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对方当事人向代收人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 2、本案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农商行并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农商行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规避了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故仅从程序上而言,其再审申请亦应直接驳回。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16号外滩1号2号楼138铺、3号...
  • 08-23 2022
    百问通
    李刚于2010年3月5日入职中某银行广州分行,自入职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对公客户经理,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见习客户经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公司客户经理,之后调整到分行战略客户部任职产品经理(战略客户部产品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公司客户经理职级相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均为广州市。   2019年3月26日,公司发出《工作调动单》,将李刚调整到广州分行凤凰城支行从事公司客户经理岗并要求李刚在2019年3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李刚在2019年3月29日回复公司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调动。   之后公司分别在2019年4月4日、9日、19日多次通知李刚前往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并表示李刚职级待遇不变并另外提供600元/月交通补贴和六个月的适应期;李刚亦均回复不同意工作调动并实际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   2019年4月23日,公司以李刚未到凤凰城支行报到上班累计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与李刚的劳动关系。李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0362.42元。   2019年5月30日,李刚申请仲...
  • 08-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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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听说过因为一个抱抱, 就胸肋骨骨折的吗? 近日, 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女子因被同事拥抱致胸肋骨骨折的 身体权纠纷案件。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曹某与黄某同为岳阳某公司职工。2021年5月27日,曹某在工作时,来到同事黄某工作的机器前,双方进行了交谈,曹某走时,被黄某从后面搂抱了一下。后曹某感觉胸部疼痛,认为是黄某用力搂抱而夹伤了胸部,但一直未重视,只是在家涂抹红花油治疗。于2021年6月1日在医院进行CT检查,发现右侧4-5前肋、左侧第四前肋骨折。2021年6月9日才入住医院治疗。 治疗期间多次与黄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形成一致意见。后曹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曹某抱箍事件发生后,虽到第5天的2021年6月1日才发现曹某胸肋骨骨折,但有两位现场人员证实曹某在现场发出了尖叫声,且曹某受伤部位符合箍伤范围,亦无证据证实曹某受伤是其他原因所致。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曹某胸肋骨骨折系由黄某对曹某的抱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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