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2 2022
    百问通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对我国原有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修改,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基础上,完善了非典型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 08-22 2022
    百问通
    烂尾楼盘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我们在办理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纠纷可能认为法律规定很明确没什么争议,但在破产程序中,受破产规则的规制和实际问题的影响,则复杂很多。在“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大背景下,研究陷入困境的房企在破产程序特别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些热点争议问题具有较大的价值。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预重整问题 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无预重整的概念。从法律层面来说,只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总共两个条款提到了预重整,即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可先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或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纪要》、2019年颁布《九民会议纪要》以来,最高院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庭外重组。在一些关于执行的司法文件中亦提到引导债务人进行庭外重组。为此,全国各地一些法院颁布了预重整制度,并进行了很好的实践。预重整是新崛起的一种新式的“将法院外资产重组与法院内重整相连接”的困境企业挽救机制。主要原则是市...
  • 08-22 2022
    百问通
    191.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答: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 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
  • 08-19 2022
    百问通
    近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申城,静态管理的防控措施导致诸多合同无法按时履 行,有的丧失了合同履行基础,有的合同当事方因为疫情或防控措施失去了继续 履行的能力。在此背景下,违约方是否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其违约责任成 为大家所关注的热点。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继续 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而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解除或者变更原合同成为司法 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第 180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第 1 款不仅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同时在第 2 款中 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那么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呢?  对此本文持肯定观点。由于不可抗力既要考查当事人是否尽到主观注意义务, 又要结合客观情况,即该事件是否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所造成。而新冠肺炎疫情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但超出了一般人注意义务的...
  • 08-19 2022
    百问通
    受疫情影响 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 放弃社保的声明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人社部官方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近,小编在后台也收到一些小伙伴的疑问,正好根据人社部发出的通知,为小伙伴们做出一个统一的说明。 01、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 需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02、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不可以。 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
  • 08-19 2022
    百问通
    近日,“上海最惨购房者”的报道上了热搜,一时间引发了社会热议。“最惨购房者”伍某以155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海市区某处房屋,因银行审批贷款延误,致使卖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伍某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卖家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伍某赔偿卖家近500万元。 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银行审批贷款延误并非购房者主观故意,近50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为何不通过违约金司法调整机制来酌减部分违约金?判决是否有过度保护债权人而忽略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继而有损个案正义之嫌呢?一个个疑问让笔者无法不思考其中原委。本文将以此案为切入点,为读者详解违约金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认定及调整规范。 不动产买卖的违约金在示范性合同中通常都约定为20%,但由于不动产的交易价款往往较高,因此违约金数额通常会高于其他交易标的物。由于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了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进行酌减。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了高于造成损失30%的违约金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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