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8 2022
    百问通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其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笔“抚恤金”;自然人因被侵权行为而致死亡,在侵权人有过错的而死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笔“被扶养人生活费”。比较这两笔费用的性质、给付条件以及认定现状的异同,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这两种费用的目的和作用,进而更好地认定和判断这两笔费用合理给付,以更好地定纷止争。 首先,这两笔费用的性质不同 “抚恤金”是因“工”,即因为工作的原因。直接表面来看,是死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是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即由国家社保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进行支付的。当彼此之间就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其解决的渠道是属于行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2条明确规的到:“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给付义务。”而死者因为被侵...
  • 08-18 2022
    百问通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这是《民法典》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几...
  • 08-18 2022
    百问通
    一、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6期 裁判摘要 :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 08-18 2022
    百问通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
  • 08-17 2022
    百问通
    序  言   在社会活动中,当事方都希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法院或仲裁解决相应纠纷。当事方在相应的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到有利于自己的一方法院管辖,这样约定的目的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经验等方面考虑。比如:如果自己是乙方,则希望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自己是甲方,则希望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约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首先解决了差旅费的情况,方便应诉,更重要是减少了沟通和经验不足等问题,自己所在地的当地的法院判例和法院观点、当地政策等,当地的代理律师或自己相对是比较了解的,大大降低了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败诉的风险。本文对于约定仲裁及其他约定的情况不做探讨,仅对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能否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相应问题与大家交流和学习。本文探讨的目的是,希望在管辖方面给予诉讼主体比较宽松的诉讼环境,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自主的选择管辖法院,尽量减少我国部分地区法院案件量极大而影响司法效率,引导当事人向案件较少、效率较高的法院起诉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被告积极应诉答辩,减少公告送达...
  • 08-17 2022
    百问通
    小编说: 在工作中觉得不舒服 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 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 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 重要的事说三遍!回家再去医院,就不是工伤了 第二天醒来不舒服 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 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 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是两个结果,前面不能认工伤后面能认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秋燕(系死者张海生之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再审申请人代秋燕因工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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