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7 2022
    百问通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亲朋好友借车。但将自己的车借给朋友后,如果朋友酒后又将车辆交由一起喝酒的第三人驾驶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车主、借车人、酒驾人、酒局参与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酒驾肇事者又会构成何种犯罪?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某日,张某从李某处借得一辆越野车后,驾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张某事前邀约了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觉未尽兴的众人饭后又来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   后来,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但是,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
  • 08-17 2022
    百问通
    “520”汉语谐音“我爱你”,“1314”汉语谐音“一生一世”。 由此,在每年5月20日这天,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会通过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对方表白、示爱。当然,发红包或转账是必不可少的项目。俗话说:“世事无常,且行且珍惜。”但是,爱情有时真的很不可靠,前秒彼此说相爱,后秒就已分开。 那么问题来了,在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如果要返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为此,笔者检索相关判例,对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否返还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总结如下: 1、原则上,具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为无偿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也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范围;参见下文【案例一】、【案例三】 2、发送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后,双方通过借条等方式对该钱款作出约定的,应以双方约定为准,即应认定为借贷;参见下文【案例二】 3、恋爱过程中,一方通过语言或其他方式“强迫”对方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的,应认定...
  • 08-17 2022
    百问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常见多发情形。除极少数情况外,发生交通事故都会由交警部门划定当事人之间——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在其后的民事赔偿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赔偿纠纷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但是,也有不少赔偿的最终认定和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入还比较大,即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没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人也承担了一部分责任等等。例如,中央电视总台2022年5月19日的《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名为《六个好友一个瞬间》所讲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就讲述了这样一个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不一致的裁判案例。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0年3月27日凌晨,云南省泸水市新寨村的六位年轻好友(最大26岁,最小20岁)自26日晚间在酒店喝酒玩耍至27日凌晨,由其中一人何健杨(经检测为酒后驾车,未达到醉酒程度...
  • 08-17 2022
    百问通
    很多企业都实行“996”模式,所以日常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的身体能量是有限的,加班多了猝死的风险就越大,而本文案例中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去世,这样的情况是否算工伤呢,咱们一起来了解了解! 下班在家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后猝死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   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无效身亡。   依据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某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
  • 08-17 2022
    百问通
    ☑ 裁判要点 本案虽无证据证明职工的准确死亡时间,但不能排除其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可能。职工的死亡地点为存放其工作所需工具的设备间,即使该设备间兼具休息室的功能,亦不能排除其系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可能。单位认为不是工伤,但其所提职工死于休息时间、事发前曾饮酒等理由,亦仅是其所作的推断,而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汇雅风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英,女,1972年出生。 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汇雅风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雅风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海英、一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呼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雅风尚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 08-17 2022
    百问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文汇总了《民法典》各编所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便于读者集中、系统学习。 法 典 条 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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