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7 2022
    百问通
    导读: 2022年1月17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7412×20=948240元 但是,并不是所有伤亡都能够认定工伤,有些是不属于工伤范畴的,本文就此话题详细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11种伤亡不能认工伤 文章 | 李迎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来源 | 劳动法库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 08-16 2022
    百问通
    裁判摘要 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原告:王志国,男,1964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冉崇富,该局局长。 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元春,该局局长。 第三人: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志国因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万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重庆长安跨越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跨越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王志国诉称,1、原告王志...
  • 08-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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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斌、李香华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免责事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认定时一般均应予以适用,但须考虑具体的、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案发生已距今多年,重审充分考虑损害程度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1998)青铁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9)济铁中经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再418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一审判决书: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19)鲁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 重审二审判决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鲁71民终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斌。 原告(上诉人):李香华。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伟,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迎杰,该公司职工。 4.审...
  • 08-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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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应如何理解这个条款,对被追加的单位而言,这个条款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一、允许一审中追加诉讼主体的理由 针对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主体或者在诉讼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重新提起仲裁,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有权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直接追加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重要表现。司法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体现程序公正价值。劳动争议仲裁尽管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等特点,使劳动争议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措施、无权强制...
  • 08-16 2022
    百问通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151号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 (一)黄海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审查明,无论是2014年9月1日黄海明与中宇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还是2014年9月16日张爱连、钟宇春向黄海明出具的《借条》,都约定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根据上述规定,黄海明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
  • 08-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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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唐朝文与恒升钢结构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2019)黔行申232号】 ♢ 裁判指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再审申请人唐朝文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其于当天下午14时03分左右午睡后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该时间为再审申请人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其摔伤地点也非工作场所,更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故再审申请人唐朝文于14时03分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行申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唐朝文,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唐帆,系唐朝文之子。 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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