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9 2022
    百问通
    近期,一则字节跳动对于法务助理的招聘惊呆我了! 不仅要有本职法务履历,还需要懂数据和业务。 而且随手一翻发现大公司的招聘网站,基本都有这个岗位,并且开出的薪资还不低,基本是20k往上走。 普通法务岗位在中国平均薪资才5000+,相当于具备附加能力的法务薪资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00%! 这高的有点不真实吧。 也有人说,多攒点法律经验是不是就够了? 但哪有那么容易: 法律行业内卷,想高薪不光拼实力还要拼运气; 老板眼中存在感低,工作3年和工作0年的区别就是看谁干活快; 晋升慢,涨薪慢,停在基层就是上不去..... 总有人误以为,熬够了年限职称,收入就能水涨船高。 其实,很多人都走入了一个死胡同: 经验更多是一块敲门砖,如果你的能力一直停留在“初级”阶段,3年和10年工作经验对你的帮助都非常有限。 我的朋友老卢,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01 老卢成为执业律师已经3年,按理说正是稳步向上的阶段。 上个月,他师傅接了一个民事案件,让老卢和新人准备文书材料。 但法院提前了开庭时间,老卢只能周末到所里加班。 在文书网,判例网浏览分析...
  • 08-09 2022
    百问通
    裁判要旨: 因《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劳动者据此主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条款(追索劳动报酬案劳动者按照30%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无效,于法无据,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民终8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黎风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阳,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黎风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迅律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风贤上诉请求:1.要求撤销...
  • 08-09 2022
    百问通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在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分别有13篇和20篇案例获奖,获奖总数位居全市法院第一。官方微信公众号《案例精选》专栏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认定 刘某诉郑某、某融资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编写人:王韶婧 孙凯茜 案例奖项: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关键词:电子签名 可靠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中立第三方平台  电子认证机构 裁判要旨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民事主体间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且生效。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形式,仍是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在合同各方对于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证据效力意见不一致时,法院需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进行原件判断以及对电子签名进行可靠性审查。法院在认...
  • 08-09 2022
    百问通
    前言:当事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有哪些,即具体期限、具体救济方式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将就此进行展开,同时希望通过此文,能够让当事人,尤其是案外人,在自身权益因执行受到侵害后,可以更加清楚知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 一、针对执行行为的救济路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 (1)路径说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 (2)法条索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 08-09 2022
    百问通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 08-08 2022
    百问通
    基本事实 2019年3月30日至31日,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通过订立《基地拓展活动合同》组织包括王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及家属至桐庐户外拓展基地开展活动,项目包含真人CS战役、岩壁芭蕾(攀岩)、野炊、美味大比拼、篝火晚会、溶洞探险、悬崖速降、农家特色中餐等。 3月31日上午,王某准备参加悬崖速降项目,爬到山顶后因害怕而沿扶梯原路返回时,不慎滑倒受伤,经苏州市立医院于次日诊断为骶5骨折。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并依法予以送达。 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所作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予以送达。王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律所组织的涉案活动性质如何认定,王某在参与该活动中受伤能否视为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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