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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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武清区人社局工伤认定案【(2021)津行申80号】 ♢ 裁判要旨: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陈建秋提前4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再审申请人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发生在陈建秋下班回家途中。虽然陈建秋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影响“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至于陈建秋是否构成早退及是否应当从公司管理的角度追究相应责任,则另当别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津行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宏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村村东。 法定...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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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索引:孙晶与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京02民终16599号】 ♢ 裁判要旨:孙晶曾与毛建明建立恋爱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此间双方往来款项包含赠与、临时帮助款及借款并存的可能性,毛建明于2020年5月4日即出具了涉案100万元的欠条,该金额与双方之间款项往来变化不能对应,孙晶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存在借贷及还款合意。 毛建明提交录音证据证实,其是应孙晶的要求出具100万元欠条,目的是给孙晶感情上的保障,并不是基于真实存在的债务,故孙晶据此主张还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6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晶,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强,北京方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明,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孙晶因与上诉人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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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李某与刘某存在100万元借款关系。因债务人刘某未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即因病去世。李某遂以前诉被告刘某之子刘某某(继承人)、妻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王某对刘某所欠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刘某某、王某以同一债权已经法院审理和判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抗辩,请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不同观点    甲说:形式当事人说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没有必然联系,其首要功能是解决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止重复诉讼,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应当主形式当事人...
  • 08-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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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以案例明确:上班过分迟到,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认定工伤吗? 答:根据高院案例,可以。 本案中,员工差不多晚于2个小时的时间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考虑迟到由一定客观原因所造成,所以仍认定属于合理时间,进而责令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的时间经过合理的路线”,如何理解其中的“合理时间”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上述文件规定的“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看待。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而不应仅将11点40分到13点40分之间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 案例来源: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
  • 08-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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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零元,此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不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故上诉人主张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认定并不不当。   裁判文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1民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JG有限公司长风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   上诉人山西JG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8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西JG有限公司长风店上诉请求:1、撤销(2021)晋0105民初8073号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
  • 08-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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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时间, 或者聚会结束, 让一些人选择搭“顺风车”, 但若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定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负30%的责任。 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 法院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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