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川11行终130号 裁判要点: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直接为了单位利益,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主动加班,只要是在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基本事实 刘二系土鸡合作社员工。2018年1月4日,刘二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载明受伤害经过简述为“2017年1月16日下午3点左右,因土鸡合作社急需饲料,为此特叫上刘二一起配制饲料。因机器被饲料堵塞,工作人员杜某便将机器拉下电开关,刘二用手去掏机器中的饲料。正在掏机器的过程中,杜某突然将机器启动,导致刘二受伤……”。 经调查,市人社局于2018年3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7年1月16日凌晨1点,刘二与杜某等人在沐川县逮鸡。5点左右,刘二等人逮鸡完成后回到清溪镇料场睡觉休息。下午2点,料场工人王某喊刘二送她去料场工作,刘二帮忙送王某到达料场后,由于机械故障,刘二帮忙修理机器,在修理过程中,搅拌机不慎绞伤右手。因为当天早上逮鸡完成后,中午至...
一、司法观点 对于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后果,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从事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求应全部驳回。 案例:(2019)鄂民再98号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证人张某出庭所作证言及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与付某在本案中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证明案涉9万元款项是黄某在与付某等人赌博过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赌资,双方约定了十点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黄某与付某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在自身参赌且明知付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息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有违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9万元债权...
【裁判摘要】 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万杰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503A单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木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C2(联检大...
遭殴打二十天后,广西璟益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仍不时感到头晕。5月27日,她在巴马瑶族自治县法院开完庭后,在法院门口劝阻双方当事人冲突时遭对方当事人及家属殴打,后经广西国际壮医医院诊断,钟律师“腰部软组织损伤,伤筋;气血痹阻证,脑震荡后综合征”。 广西璟益律师事务所向广西律协提交的维权申请书显示,钟律师是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被告代理律师。该案的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5月27日上午,该案在巴马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先后走出法庭,钟律师留在法庭内整理案卷。 当天12点10分左右,收拾完案卷的钟律师离开法院办公楼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法院大门口发生冲突。为制止冲突、避免事态升级,钟律师先向旁边一名女士要求拨打 110 报警,然后向人群走去准备劝阻冲突,并大喊道:“你们在干嘛?” 不料钟律师的声音不仅未能劝阻冲突,反倒引起对方当事人注意,随后她遭到对方多人殴打。这一幕正好被法院对面大楼上的居民拍下,并发布到社交平台。后经被告辨别确认,殴打钟律师的人包括原告、原告的母亲以及原告的小姨...
<section> <section data-autoskip="1">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裁判要旨】</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tyle="text-indent: 2em;"><span><strong>《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strong></span></section> </section> </section> <hr style="text-indent: 2em;" /> <section styl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