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05 2022
    百问通
    ♢ 案例索引:张红仁诉金昌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2018)最高法行申332号】 ♢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红仁主张其患精神分裂症系工作环境恶劣所致,因此本案的核心即在于张红仁所患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引起。本案张红仁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既未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亦未被诊断为职业病,故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既不是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而生。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张红仁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张红仁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金昌市人社局对张红仁的精神分裂症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张红仁的自残、自伤的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自残、自伤系由精神分裂症导致...
  • 08-05 2022
    百问通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质上就是指公序良俗,只是当时存在较多意识形态禁忌,未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立法时对此进行了突破,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条 文 梳 理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
  • 08-0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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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8日,韩某在上海HS马术俱乐部办理会员卡并支付了会员费,并签署了免责声明。该声明所载会员在任何情况下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俱乐部不负有赔偿义务。2016年12月9日,韩某在该俱乐部进行骑马运动是从马背上摔下致伤。后由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韩某因故受伤致右肩袖损伤,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半脱位等,遗留右上肢功能障碍属于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韩某将俱乐部诉至法院。 韩某认为其坠马的原因系其所骑马匹受惊导致所致,而上海HS马术俱乐部因未尽到安...
  • 08-04 2022
    百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尽管买受人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另一套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时,可以理解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可以认定买受人作为购房消费者针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均可以对抗案涉执行(包括对抗抵押权)。   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住所地:略。负责人:刘小炎,该支行行长。 委托...
  • 08-04 2022
    百问通
    微信作为当下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与人之间的财务往来,也往往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形式给付。在诉讼活动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常被当作证据向法院提交。那么,通过微信给出去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这些“微证据”又能否被法院认可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辉以案释法,向广大读者详解关于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那些事。 恋人分手,恋爱期间转账怎么算? 小丽(化名)和小强(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丽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小强转账超过4万元。之后,小强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小丽认为自己给小强的转账均系借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强偿还4万余元。庭审中,小强不同意小丽的说法,他说小丽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该赠与已完成,相应的财产应属于自己所有。 那么,这笔钱究竟该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呢? 法官介绍,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本案中小丽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想要回4万余元微信转款,但是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与借...
  • 08-04 2022
    百问通
    类似案件实务中争议不断,只能以案例形式,看看法院在单方事故中是否会认定员工属于工伤? 01 1、单方事故中,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认定工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苏行再6号中认为,申请人叶祖林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申请人叶祖林长期生活在苏州,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祖林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一审庭审中,叶祖林陈述其出门上班时,下了毛毛雨,风也不大,其没有穿雨衣。骑行到人民新路路段后,雨大了、风也大了,叶祖林穿上了随车携带的雨衣。叶祖林在风雨天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事故的发生,是叶祖林在风雨天气、雨天路滑、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到非机动车道道路路牙摔倒受伤。据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另,现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地点道路平整通畅,没有施工围栏、窨井盖敞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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